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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场地汽车比赛规则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6 月14 日 | 文章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1.总的条件

1.1凡举办国内各类汽车场地比赛,其比赛组织者必须于正式比赛前6个月报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严禁举办。比赛组织者在赛事获得批准后应组成比赛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进行比赛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

1.2 本比赛规则是参照1999年国际汽车联合会颁布的国际汽车运动总则和N组赛车场地比赛规则制定的。

1.3 汽车场地比赛是在封闭的赛道内以完成规定圈数所用时间的多少评定成绩或在规定时间内以完成圈数的多少评定成绩的多圈竞速比赛。

2.比赛车辆:

比赛必须须使用符合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规则的各项技术规定。参赛车辆的分级分组必须符合国际汽车联合会颁布的运动规则。

3.参赛资格和报名方法

3.1 报名条件:

3.1.1 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

3.1.2 中国人士须持有中国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当年度有效的汽车运动执照。

3.1.3 香港特区选手须持有香港汽车会颁发当年有效的汽车运动执照。

3.1.4 持有中国旅行社香港分社签发入境证明的台湾地区人士,凭证明可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申领当年有效的临时汽车运动执照。

3.2 车手报名时须填写比赛正式报名表,并携带1寸免冠照片3张、个人身份证明、汽车驾驶执照和汽车运动执照,并与组织者签订有关遵纪及安全方面的协议和交纳全部参赛费用后,组织者即确认其获比赛的参赛资格。

3.3 比赛组织者有不说明原因拒绝任何车手申请报名的权力。

4.保险

4.1 场地汽车比赛是一项速度快、竞争激烈的比赛,在比赛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出现或造成对车手的人身意外伤害。对此,比赛组织者必须为每位获准参加其组织的汽车比赛的车手投保人身意外和医疗保险,最低保额为人民币10万元。此项保险为组织者的强制性保险。如参赛者认为组织者的保额较低,可在组织者已投保之外另行投保,其费用自理。

4.2 车手于比赛期间在赛场内的第三责任保险的投保由比赛组织者负责。

5.广告

5.1 组织者将发给每部参赛车辆4张比赛号码, 号码上方所附比赛冠名广告任何参赛车手不得拒绝接受。

5.2 组织者应准许参赛车手在自己的服装和比赛车辆上设置广告,但所携带的广告不得与组织者的广告发生冲突,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自带车身广告不得覆盖组织者指定的广告和比赛号码牌上。

6.比赛服装

车手在比赛过程中必须穿戴符合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规则并经注册的防护服装。

7.参赛车手的义务和责任

7.1 参赛车手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则,绝对服从比赛工作人员的指挥,使比赛组织者能够更有效的完成比赛的组织工作,不服从指挥的车手将受到处罚直至被除名。

7.2 参赛车手须对其同行人的安全负责,安排他们在观众席观看比赛,遵守赛场秩序。

7.3 所有参赛车手无论是否因其本身的问题所引起,而做出不当的行为,组织者可视事态的严重性给予处分。

7.4 在比赛中,处于后面的赛车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容许有意撞击前车或强行超车,尤其是在弯道中及弯道前减速刹车的范围内。如车手一旦被发现有上述行为,将立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8.比赛方法:

8.1 比赛对车手的要求

8.1.1 所有车手参加发车之前,必须符合比赛规则的规定。当车手有违反规则的行为,赛事主管将拒绝其参加发车或者中止其发车。

8.1.2 在比赛过程中(最后1圈除外),车手违犯比赛规则,必须在修车场停车并在改正犯规现象后方能继续比赛。

8.1.3 在比赛过程中, 车手在路线上不得接受任何外界的援助(修车区除外), 只能自行解决难题。

8.1.4 在任何情况下,车手不得逆比赛行驶方向行驶。

8.1.5 未经裁判发出信号之前车手不得驾车离开封闭停车场区。

8.2 车手全体会

赛事主管在比赛前将召集所有参赛车手出席一次会议,目的是:

--提醒车手注意本规则中有关比赛举行的特殊章节。

--提醒车手注意比赛路线总的安全要求及特殊要求。

--解释并回答车手对本规则的误解。

全体参赛车手必须出席该会议,届时将进行签到登记,不得中途退会,违者可能被开除比赛资格。

8.3 比赛程序及发车排位

8.3.1 比赛分为不计时练习、计时排位赛和决赛3个阶段进行。

8.3.2 计时练习:在计时练习中, 以单车出发,在规定时间内不限完成圈数,以个人最快单圈成绩确定决赛发车顺序。

8.3.3 决赛为1场制。

9.发车、旗语信号和中止比赛

9.1 发车

比赛采用“定位发车”方法,使用灯光信号发车。如有车手抢发车,发车裁判长必须须通知赛事主管和仲裁委员会。在车手对抢发车负责的情况下,仲裁有权处以罚时并加在该车手的比赛成绩中。

9.2 比赛程序

a. 通向赛车集结地封闭停车场的通道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关闭。

b. 自封闭停车场裁判长挥动绿旗发出发车准备信号时进入“比赛程序”中,此时车手必须穿好服装、佩戴头盔、调整好座椅、置身于车内系好安全带,启动发动机, 并不得再接受外界援助。

c. 从比赛程序开始时起,位于路线上的赛车禁止接受任何形式的援助。将赛车推至安全位置不在禁止之例。

d. 在正式发车之前先跑一热身圈。在各赛车驶出封闭停车场循赛道进入发车线指定的发车位置后,发车裁判长对待出发的各车手之状态满意后,即可挥动绿旗下达热身圈发车令。

赛车在进入赛道和跑热身圈中,车手必须保持其发车顺序, 中速行驶。

在赛车跑热身圈时,如由于某种原因,车手在赛道上停车,重新启动后他只能跟在车队的末尾,不得超车恢复到其原有的发车位置。如果车手超车,则裁判员即向他挥黑旗,立即被开除出比赛。如果车手虽未停车,但由于车手自己的某种原因使其丧失了原处的发车位置而落后,则发车时他仍留在最后而不恢复其原有发车位。如有违章,则会受到处罚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发车裁判长认为车手是由于他人的行为而被迫停车,则他可以停止行驶此热身圈,并从其原有发车位发车。

禁止利用比赛路线之外的任何道路来恢复其原有发车位。

e. 发车裁判长在热身圈驶完时于发车线举红旗、各赛车回到发车线指定的发车位置后,比赛工作人员向车手出示距发车尚有5分钟、3分钟、1分钟、 30秒和5秒的指示牌以提示车手注意。在5秒牌出示后,赛道亮红灯。在红灯亮后的4至8秒内,赛事主管即下达正式比赛发车令:点亮绿灯。

f. 在比赛过程中,如某一辆赛车因某种原因停车或滑出赛道,如能重新发车时,必须于原地等待机会,遵从路线裁判的指挥,在不影响其他车手正常比赛的情况下起步或从滑出点附近重新进入赛道;如不能重新发车,车手应尽快离开赛车到安全区躲避;赛车则由裁判员视比赛情况是否许可,把这辆赛车推离比赛路线至安全位置或使用吊车及拖车。车手必须在安全地带等候直至该场比赛结束或临时停止。

如裁判员裁定某部赛车必须或车手自己决定进入维修区修理车辆,在进入维修通道前要向后车示意,进入通道后必须减速慢行。车辆修复驶出维修通道重新进入赛道时,必须听从维修区出口裁判的指挥。

g. 车手在比赛过程中,要随时注意路线裁判员可能发出的各种旗语指示信号,尤其是在进入弯路之前,车手必须无条件地遵从信号的指示,遇有特殊情况发生时,应逐渐减速停车,严禁突然停车。

h. 当比赛结束,终点裁判向车手亮出黑白方格旗后,车手必须继续沿赛道行驶至赛道安全出口驶回封闭停车场。从车手接受黑白方格旗信号之时起至到达封闭停车场的途中,车手必须低速慢行,不得超车或随意停车。

i. 决赛中获前3名的赛车,驶回封闭停车场后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检验,并封闭至比赛准许的抗议时间结束。

9.3 灯光和旗语信号:

比赛中将使用下列信号灯和信号旗给予车手各种指示:

信号灯:

A.红灯:赛道封闭,全部车手停止比赛。

B.绿灯:赛道开放、发车。

C.闪耀黄灯:赛道上出现问题,跟随引导车依次慢行,不准超车。

信号旗:

A.绿旗:a. 在起终点和封闭停车场:准备发车信号。

b. 在路线上:路线上的危险解除,恢复正常比赛。

B.绿旗加黄色人字标志:有人抢发车。

C.兰旗:a. 静止兰旗:指示车手在其后有其他赛车紧随,请保持正常行驶。

b. 摇动兰旗:指示车手紧随其后的赛车要超车,根据规则必须减速让车。

D.黄旗:a. 静止黄旗:赛道上有危险,减速通过,禁止超车。

b. 摇动黄旗:赛道上有重大危险事故,必须慢行,随时准备停车,禁止超车。

E.白旗:有救护车在赛道上行驶,必须缓行。

F.黄旗带红色条纹:路面湿滑,有油、水或其他液体( 这面旗将一直展示到路面恢复原状 )。

G.红旗:比赛中止,赛道封闭,全部车手停止比赛,须缓慢将赛车驶回发车点或指定地点。

H.黑旗:黑旗并附赛车号码,指示驾驶该赛车的车手必须立即立即进入维修站并向赛事主管报到。

I.黑底黄圆点旗:该旗并附赛车号码,指示该车手所驾驶的赛车出现机械故障,在经过赛道安全出口时必须立即进入维修通道至维修区修理。

 J.黑白棋盘格旗:比赛结束。

 K.黑白三角旗并附赛车号码:因车手违反体育道德,在将车手开除比赛之前对该车手给予1次严重警告。

9.4 比赛的中止

如因发生事故或基于安全或其他原因,赛事主管认为有必要中止该场比赛时,将在指示各路线裁判站出示红旗、点亮红灯,向车手示意该场比赛已经中止。此时,所有车手必须立即停赛,将赛车缓慢驶回发车线或指定地点待命。

中止比赛的结果是:

a. 如比赛已完成60%,该场比赛成立,而且比赛成绩按在发出终止比赛信号前1圈各车抵达终点的顺序评定。

b. 如比赛完成不到60%, 这场比赛无效,将进行重赛。只有在停止比赛的前1圈通过终点线的车手可以参加重赛的发车。

在比赛中止后20分钟内,将重新发车。 在发车前5分钟,关闭通向封闭停车场的通道。

只在遇不可抗力时,仲裁委员会才有权延长重新发车的时间。

10.成绩评定和发奖

10.1 比赛设个人奖前3名。

10.2 比赛成绩将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公布。在公布成绩20分钟后该成绩将成为最终成绩。

11.抗议

11.1 如对某参赛车手的赛场行为有异议时,可提出抗议。所有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于该场赛后的10分钟内连同人民币1000元, 提交比赛仲裁委员会。如该抗议无效,款额不与退还;如抗议成立,款额将由被抗议者支付。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11.2 比赛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对比赛计时人员和裁判人员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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