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供销社等服务组织改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在体制上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更不能强迫农民接受某一种模式,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要进一步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更好地发挥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等职能,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供销社的改革,不应再过多地强调恢复其合作制的性质,而应该从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的推进。探索和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要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尽快制定专业合作社法。

(本报告执笔:韩俊)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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