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粮食流通体制、农村税费体制、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制度等在内的农村经济体制进行全面的综合改革。
必须对整个农村的经济体制和农村基层政权体制进行配套改革。
必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
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强化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有关重要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从法律性质看,农民土地承包权一开始就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土地承包权的债权属性不利于农户对抗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明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不够明确,在农用土地流转和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关键是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人走权失”,“退出权”被剥夺。“集体产权”的这种特征,使得集体与农民在权益关系上往往很模糊。要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要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现行土地征用地制度对农民明显不公,存在滥用土地征用权的问题。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在公共利益之外的非公益性用地,不再动用国家征地权力,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改为征购。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除国家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先征为国有外,其它类型的土地都应允许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
(本报告执笔:韩俊)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