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的法律支持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新颁布的《律师法》确定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框架,并对法律援助做出专章规定。该法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考虑到妇女更容易受到伤害,1996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检举,不得推诿,不得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要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目前中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政府出资帮助贫弱人群聘请律师。在贫弱人群中,妇女占了较大比例。各级妇联组织联合当地司法部门设立了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如“江苏省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中心”、“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工作部”、“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援助站”。一些省市建立了不同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机构,如:北京市设立了首家家庭暴力法医门诊,青岛市成立了“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到暴力摧残的妇女提供庇护、医疗、心理和法律咨询等帮助,对遏制家庭暴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妇女的法律帮助。1992年,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妇女研究所开通了中国第一条面向全国的妇女热线电话。10多年来,据不完全统计,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开设的各类妇女热线已近千条。一些高校和非政府组织也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的援助组织成立了妇女部,有的以贫困妇女作为主要援助对象。

中国网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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