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组织推动法律法规制定

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将推动国家制定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纳入工作议程。1988年底至1989年初,《妇女权益保障法》议案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妇联组织和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积极参与,收集反馈意见700多件。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年来,对保障妇女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入修改程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积极参加了婚姻法修改工作,在北京、宁夏、广东、等8省市召开了近50次座谈会,征求对修改方案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等五项建议。

中国农村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照人口由农户承包经营。1998年,国家决定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在全国农村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中写入男女平等原则”等建议,得到采纳。2002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解决出嫁女、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妇联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参与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的制定。

中国网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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