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入境旅游已位居世界第五,国内旅游已是世界最大的市场,但我国只是一个世界旅游大国,还不能称之为世界旅游强国。我国旅游企业的现状基本还是“小散弱差”,实力最强的旅游企业集团的资产规模也不过百多亿元人民币,与美国运通等世界顶级的旅游企业集团相比相差甚远。更为令人忧虑的是,我国旅游企业不仅资产规模较小,而且企业制度、营销网络、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等也比较落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旅游企业由国有单位投资的仍占相当大比例,投资主体比较单一,虽然历经了多年的政企分开和企业改制,但一般被改掉的多是一些中小旅游企业,而资产规模比较大的旅游企业,尤其是旅游行业里的一些龙头企业,其投资主体、股权结构仍然比较单一。据最新统计,我国国际旅行社中60%以上仍是国有投资主体。目前各省纷纷组建的旅游企业集团,虽然资产规模较大,动辄数十亿到上百亿的资产,但在企业结构、企业组织、企业制度等方面仍没有多大改观,仅仅是资产的简单组合和捆绑,而不是科学化、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自然也就“大而不强”,缺乏应有的市场竞争力;我国上市发行股票的旅游公司已有不少,形成了股市中的“旅游板块”,但是整体业绩平平,而且有转向经营其他行业的趋势。
我国旅游企业的跨国经营,整体上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主要表现为:进行跨国经营的时间较短,大多数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在境外开业的;跨国经营所依托的国内企业一般实力较强,如国旅总社、中旅总社、港中旅、招商国旅、国航公司、东航公司、南航公司,东来顺、全聚德餐饮集团等;在境外经营的旅游企业数量不多,覆盖的地域主要是东南亚和欧美国家,每个国家只有几家中资旅游企业;跨国经营的业务范围较窄,比较多的领域是旅行社,其次为餐饮和商品类;跨国经营的旅游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单一,多数属于国有投资占主体;跨国经营的旅游企业经济实力较弱,投资规模多在100万美元以内,在投资国所产生的影响不大。尽管如此,这些率先进行跨国经营的旅游企业,对于引领中国加入WTO以后的旅游业发展潮流,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入WTO我国在旅游业上的承诺
旅游服务的“部门承诺”,分为“饭店餐馆”及“旅行社’两个部分:
(一)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方承诺的内容有:
1、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就是说:世贸成员的居民都可以到我国饭店公寓楼和餐馆中来消费。
2、在“商业存在”方面,我方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合营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3年12月31日,取消在企业设立形式和股权方面的限制。就是说,不迟于2003年年底,我国将允许外商独资建设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此前则可以以合营形式,包括由外方控股。
3、在“自然人流动”方面,我方承诺:“外方经理、专业人员和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在与合资、合作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后,可以在中国提供服务”。
在国民待遇方面,我方承诺:
1、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方面都没有限制,即对在中国饭店、公寓楼和餐馆消费的境外人员,以及外商在我境内投资建设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都给予国民待遇;
2、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则是这样规定的:“除水平承诺内容外,不作承诺”,就是说,对已在中国设立机构的世贸成员的公司经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我们可给予国民待遇,其他人员则不行。
(二)旅行社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方承诺的内容有:
1、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就是说,WTO成员的公民都可享受我旅行社提供的服务。
2、在“商业存在”方面,我方承诺:加入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开办中外合营旅行社。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A.主要从事度假业务的旅行社;B.每年年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在国民待遇方面,我方承诺:
1、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2、在“商业存在”方面,除“外方合资或独资旅行社不能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这一条外,其他享受与我国国内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
在仔细分析了包括服务贸易“水平承诺”及关于旅游服务的“部门承诺”的所有内容后,我有这么一个概念,就是:在旅游业应对“入世”的谈判中,我们的“篱笆”是扎得很紧很紧的,简直是“滴水不漏’;列出时间表的就是以下两条:
1、不迟于2003年12月31日,取消外商投资饭店(公寓楼)和餐馆在设立形式和股权方面的限制,即可以允许它们控股或独资;
2、不迟于 2003年1月1日,允许外方建立控股的合资旅行社;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允许外方独资建立旅行社。而且对于这后一条,还有包括投资方资质、注册资本金等方面的严格规定,更有“不能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这一“国民待遇例外”。
三、加入WTO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融劳动密集、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为一体,各个阶段同时并存,又以劳动密集为基础,所以,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身的位置和发展余地,参加竞争。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产业规模和一定的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从总体上来看,加入WTO,对我国旅游业是利大于弊,旅游业能够经受一定的冲击,而且旅游业所受的负面影响也小于农业和工业制造、高新技术等行业,其直接影响在时间上要晚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其他服务行业。
加入WTO对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层次来看:
(一)对旅行社业的冲击。
旅行社行业一直是我国旅游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环节,也是开放程度较低的领域。在旅行社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条件中,我国现有的旅行社最关心两点:一是是否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二是是否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这两点对我国现有的旅行社企业的实际利益影响较大。
我国加入WTO后,在整个旅游业中对旅行社业的冲击将是最为强烈的,面临着改革和重组,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进一步加剧客源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况下的旅行社行业竞争,使已微利经营的旅行社行业"雪上加霜"。同时,外商投资旅行社具有多方面的利益优势,将吸引现有旅行社的人才,旅行社行业将出现"两极分化"、部分旅行社可能被挤出市场。
2、在利益的驱使下,外方旅行社会撇开我方旅行社,形成海外客源"一条龙"接待体系,以独揽旅游接待全程利润。
3、外方客源网络优势与管理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客源和支付渠道,进而影响行业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旅行社的开放是有序、有条件的逐步开放,因此,冲击不会是毁灭性的。我国加入WTO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外方在合资旅行社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的旅社不能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政策,可为旅行社业提供一个缓冲阶段,削弱进一步开放对现有旅行社的冲击和利益分流。
由于旅行社业不是国民经济命脉产业,也不容易形成垄断,从长远看,增大开放度,有利于我国旅行社业走向世界,改变旅游市场主要是旅行社经营的局面。因此,加入WTO,所带来的正面的影响也将是显著的:
1、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加快适应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旅行社企业的优胜劣汰。
2、有利于扩大入境客源市场。通过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可使中外旅行社通过资产连接形成更为紧密的利益纽带,更好地利用海外旅行社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增强对我国旅游产品的宣传促销力度;开发新的更有针对性和吸引力的产品。
3、有利于促进我国旅行社企业的体制改革,提高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与外方旅行社合资,有利于扩大旅行社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改变现有旅行社行业存在的"小、散、弱、差"的状况,打破目前一些旅行社的僵化体制,引入较灵活的经营机制,进一步引入国外较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二)对旅游饭店等行业的冲击。
旅游饭店等行业,原本开放度比较高,加入WTO对这部分行业不会产生根本性的震动,而主要是在存量之间,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调整。旅游饭店业将在结构、客源、人才等方面遭受一定冲击。在结构上,外资的涌入,可能导致我国现有饭店结构调整,外商独资、合资及合作饭店会增多,向其他所有制尤其是国有饭店构成攻势,外商合营饭店的总量将会进一步扩张,增加饭店业的对外依存度。在客源上,国际跨国集团将利用其在客源、品牌和营销网络等方面的优势,扩大其在饭店客源市场中的份额,在自身品牌内形成客源流动。在人才上,外商投资饭店将借其高薪等利益诱导机制,广揽人才,在拥有客源和管理优势的前提下,形成人才优势,其集合优势更为突出,并最终通过效益优势得以体现。上述三方面的冲击最后形成效益冲击。加入WTO后,将会进一步提高饭店利润的集中度,引起更多收入的境外转移。但这一冲击不会太大,主要原因:一是饭店业的大门已基本打开,进入者的增加不会过多过快,饭店业现有的开放程度与我方就加入WTO对美方所做承诺无太大差别;二是外商对我国饭店业的投资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出现,目前已是数量多、分布广,国内的饭店业基本适应了外来竞争,不会产生太多的恐慌;三是旅游饭店业的管理在对外开放的过程已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加入WTO对我国旅游业影响的总体分析
1、有利于旅游业在进一步开放中深化改革、规范秩序。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旅游业将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的开放,可以为旅游业的发展赢得更为有利的外部国际环境,而国际市场的进入,需要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对于体制、管理、经营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差距的旅游企业,将产生有益的冲击,是其调整和完善的机遇,旅游改革将在进一步开放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建立比较完整的国际服务贸易秩序,将我国的国际旅游贸易与整个世界旅游贸易融为一体。
2、有利于入境旅游市场的扩大,增大我国国际旅游的接待规模。
加入WTO对提高国际地位、塑造大国形象,有着特殊作用,有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影响,进一步开拓国际旅游市场。加入WTO将进一步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国际商务交往将更加频繁,从而带动商务旅游的发展。
3、有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进一步增加我国旅游业的国外商业存在,加快我国旅游业的建设和发展步伐。
随着外商投资"软"、"硬"环境的改善和我国旅游业市场前景更趋看好。投向旅游业的境外资金将进一步增加,从而加大我国旅游业饭店、景点等在布局、结构上进行调整的机会,推动各类旅游固定资产存量的流动和转换,促进各类旅游接待设施的更加完善,提高旅游业的综合接待能力。
4、有利于促使旅游信息交换和管理模式有偿使用机制更趋完善。
通过旅行社、饭店和民航的进一步开放;借助国际知名网络,为旅行商和旅游者提供更多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接待信息,为其提供更加完善的预订服务,创造更多的客源;通过有偿服务进一步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提升旅游企业管理和经营水平。
四、我国旅游业在加入WTO后的对策
(一)加速对国际旅行杜运行方式和管理方法的研究,做到知已知彼,以期更加有效地迎接挑战。
以旅行社的分类制度为例,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旅行社大都采用垂直分工体系,即旅行社划分为“批发旅游经营商”和“旅游零售商’两类,批发旅游经营商一般不面向社会公众直接销售他们设计或组装的旅游产品,而是通过旅游零售商进行销售,面旅游零售商则是直接面对旅游者并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旅游零售商可以代旅游者直接向饭店、航空公司等旅游服务供应者预订零散服务项目;也可以代理旅游批发商向旅游者出售旅游线路和服务。我国旅行社则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种类型,即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而国内旅行社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在法律规定上,我国尚无旅游零售商。在此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的旅游零售商分布极为广泛,他们直接面对广大旅游者,对旅游者的旅游决策,特别是对旅游目的地选择影响巨大。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旅行社市场后,势必采用这一运行方式,与我国旅行社展开竞争。因此,我们应当研究外国旅行社运行机制,采取相应对策,在加剧的旅行社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二)加速旅行社行业战略调整,尽快形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使其具有有效抗御外来旅行社的力量,井借此为我国依存于大型旅行社集团的小型旅行社提供生存空间。
从目前我国旅行社现状来看,国际旅行社占我国旅行社总数的20%;国内旅行社占我国旅行社总数的 80%;小规模的旅行社占绝对数量,而且,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明显低于80年代的总体水平并呈逐年下降趋势。90年代初期,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基本保持在10%左右,1997年为近年来的最低点,旅行社业的平均利润率只有 2.18%。我国旅行社业现有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中、小型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加入Wm后,我国旅行社与外国旅行社的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当加速旅行社行业的战略调整,尽快形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充分利用本土经营的优势,使我国旅行社在与外国旅行社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并为广大的中、小旅行社提供发展空间。
(三)加速企业制度的调整,明晰产权关系,增强旅行社的活力,全面提高旅行社的竞争能力。
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当加速企业制度的战略调整,我国现有旅行杜绝大多数属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程度不同地也存在缺乏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机制,即国有旅行社企业无法解决单一、封闭所有制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萎缩与企业发展存在矛盾,企业“长不大”,国有旅行社产权关系模糊,激励与约束疲软,旅行社企业很难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活不起”;加之旅行社企业实际上的“部门所有”导致“政府责任无限化”,即便经营情况十分恶劣,但却“死不了”。实践证明,这种机制不可能使国有旅行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更不能具有强大的竞争能力。这种状况的存在,将使旅行社在我国人世后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为此,加速旅行社企业制度的调整,明晰产权关系,增强旅行社企业的活力,全面提高旅行社企业的竞争能力乃是当务之急。
(四)加速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建设,为旅行社市场全面开放后各类旅行社的公平竞争创造有利的环境。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加速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已成为必然。推动大型旅行社集团的形成,促进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实现网络化并对各类旅行社加强管理,这是旅行社行业管理所面临的紧迫课题。我国现行旅行社管理的主要法规制度是(旅行社管理条例),它在旅行社行业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对旅游零售商或旅游代理商的管理,对人世后的旅行社市场的管理等等,目前仍缺乏制度规定,或者存在管理缺陷。为此,认真研究加入WT0以后旅行社行业管理面临的问题,加速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的建设,为加入WTO后各类旅行社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是旅行社行业管理应对加入WTO的紧迫工作。
中国网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