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和我国入世的承诺,适应新的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国情,我国在入世前后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作了重要修改,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新的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出台、实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总体水平上基本达到了TRIPs所要求的国际先进水平。
1、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
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第17条,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和缩小,将“合理使用”的主体由“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改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将合理使用”的范围由“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改为:“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实施,开始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过去,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从法律上未予保护。2001年我国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已与TRIPs的要求基本一致,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保护要求:(1)布图设计本身,(2)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3)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如:设备仪器等。这意味着,不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图设计来制造集成电路产品是侵权行为,利用侵权的集成电路组装其他产品也是侵权行为。
3、新增加的诉前“临时措施”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程序
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按照TRIPs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国外称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其内容是: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强化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的出现,使得作品和其他信息的传播更为简单、方便,也使得对版权的侵害更加容易、隐蔽和难于察觉。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针对加强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作出了重要的规定:
——增加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增加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
——增加了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252632件,比上一年的203586 件增长24.1%,其中国内申请205396件,比上一年的165697件增长24.0%,占总量的81.3%;国外申请47236件,比上一年的37889件增加26.7%,占总量的18.7%。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专利132401件,比上一年的114252件增长15.9%,其中国内专利112088件,占84.7%,比上一年的99271件增长12.9%,国外专利20313件,占15.3%,比上一年的14981件增长35.6%
2001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27万多件,有效商标注册达145万多件。2002年,我国注册商标总量166.5万件,与1982年相比增长近20倍;注册商标申请量37.2万件,是1982年的20多倍。2002年中国注册商标总量和注册商标申请量双双跃居世界前列,中国已成为世界商标大国。
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就中国入世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中国驻WTO代表团孙振宇大使率团与会,并就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情况发表讲话。审议前,代表团向WTO提交了包括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内的14项通报,回答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6个WTO成员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审议期间代表团还散发了介绍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文件。美国、欧盟等主要成员就孙大使的讲话发表评论,并进一步提出问题,对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成果,特别是中方在入世以来为履行承诺所作的努力予以积极评价,并希望中国进一步加大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力度。
中国网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