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依法推进政府规制改革

    根据最保守的估算,目前我国至少共有4800多万规制事项。其中,中央政府至少有28000多规制;每个省政府至少10000多规制,32省市共30多万省级规制;城市政府平均有7500多规制,660多个市共有450多万规制;县平均有2500规制,1500多个县共有200多万规制;乡镇平均有1000规制,4万多乡镇共有4000多万规制。

    这表明,加入世贸组织以后15年中如果每5年减少30%的规制,15年后中央政府大约可以保留2800件规制。这相当于目前韩国和日本中央政府的规制水平。80年代初,韩国和日本中央政府的规制数量大约也分别在28000——30000件左右。经过近20年的规制改革,目前韩国和日本中央政府的规制大约分别在2800件左右。可见我国规制改革的任务是极为繁重的。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各级政府在推进规制改革、减少不合理规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国务院于2001年10月18日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联合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9日)。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实施步骤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今后几年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1,中央政府的行政审批改革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发(2002)5号通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课题研究提出的重点,围绕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中央各部委和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抓紧从事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课题研究。

    国务院65个部门单位共清理出审批项目4159项。这些审批项目中,有关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事务各约占一半。其中,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有1657项,占40.3%;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设定的有773项,占18.6%;依据部门规章设定的有874项,占21%;依据部门文件设定的有771项,占18.5%;依据部门内设司局等设定的有66项,占1.6%。审批项目在100项以下的有53个部门,在100到200项之间的有9个部门,在200项以上的有3个部门。各部门均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拟取消的审批项目共767项,占项目总数的18.4%,拟保留的审批项目共3297项,占项目总数的79.3%,拟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共95项,占项目总数的2.3%。

    从2003年开始,各部委在积极准备作好第二批拟取消项目的工作。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有行政审批项目102项,第一批公布取消20项。第二批拟取消4项,有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第三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审批。拟改变管理方式1项,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暂予保留77项,其中不变74项,下放1项。

    对于地方政府一年来的入世表现,普遍来说,力度大,效果好。关键是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而展开激烈的相互竞争,如广东与浙江、深圳与汕头之间。总体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改革仍有很大空间。

    2,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经验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地先后按照中央的部署并参照深圳市审批改革的经验,开展本地的行政审批改革。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对地方审批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清理。地方政府在审批改革方面先行做了有益的尝试。

    2001年10月22日深圳市政府又出台《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该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它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深圳市新一轮的审批改革进一步扩大了改革的范围,开始对登记等制度进行改革。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审批改革的《规定》在全国首次运用听证程序和其他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审批登记行为。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广东省政府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保留1392件,取消878件,减幅达63%。广州市政府2000年底对全市各部门的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2001年将全市各部门1377审批项目中的837项取消,转并和下放;将330项严格意义上的审批改为审核;对210项要求公开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经过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收费的以外,地方规章不再规定收费。

    浙江省计经委,外经贸厅,人事厅,劳动厅,文化厅,工商局,土地管理局等7个部门原有审批,审核和核准事项405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335项,减少137项,减幅达40,9%。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原有审批审核和核准事项1289件,经过改革减少621件,减幅达48,2%。其中审批事项从647项减为420项,减幅达64,9%。

    青海省政府对49个部门及部分中央驻青单位的1040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保留567项,取消275项,下放140项,划转55项,改为其他方式的3项。减幅达45,8%。

    安徽省政府对15个部门审批事项进行清理,670项中被取消,合并及下放265项,减少审批项目150项。

    北京市通过上网公开的形式对原有审批事项(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其备案事项)1304项进行清理,减少454项。其中审批核准事项减幅达41,7%。

    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的做法。一是联合审批或定期会签制度。如对确实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户外广告,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等事项,申请人只需向一个牵头部门申报,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审。二是窗口式办文制度,采取一个窗口进,一个出口出的办文方式。三是听证制度。如对物价,收费,公交线路,城管,环保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促进规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四是审批行为规范化制度。对审批的对象,条件,程序,时限等实行有效监管,建立批文范例和审批规范体系。

    3,现行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去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行政审批改革虽有成效,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缺乏对政府规制职能的全面认识。改革审批制度需要全面认识政府的经济规制职能和社会规制职能。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手段,审批事项在总体上必然随着政府行为模式向非规制型转变而减少。但是,即使是非规制型政府,规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依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手段,审批制度改革必须结合各部门职能的实际进行,不能搞平均主义的一刀切。

    其次是审批改革只涉及部分规制手段,而忽略了其他在行政管理中大量运用的规制手段。“行政规制”(以下称规制),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限制企业和公民权利或增加企业和公民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再次是现行审批改革基本上是政府内部“自我搓澡”。没有他人帮着搓,爱搓那里搓那里,爱搓多少搓多少。不少地区的一些部门想方设法拆卸、组装原有的审批项目,在数字上做文章。于是“一分为二”,“一分为三”,“管理箱”等对策层出不穷。有些部门由于职能交叉问题没有解决,出现一项审批事项两个部门同时上报,造成重复、多报。个别部门对摸底情况搞“技术处理”,把一个审批事项分成几个上报,想在削减幅度上作文章。这些现象的存在是由于现行审批改革缺乏民间参与机制。

    国务院国发(2001)33号通知中提出行政审批改革必须遵守五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和监督原则。其中责任原则和监督原则是制约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符合合法、合理和效能原则要求所必不可少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接受监督制约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证行政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

    今后我国的政府规制还需进行深入改革。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需要,大力促进和实现经济审批自由化、社会审批必小化、审批方法合理化、审项内容简明化、审批规则国际化、审批进度迅速化、审批程序透明化、审批责任具体化。同时,依法推进规制改革,实行规制法定主义,制定规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在依法制定规制和推进规制改革方面,政府还需加快步伐,逐步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

    

    中国网 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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