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
一、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有关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有关承诺,我国的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措施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进口关税水平将逐步下调。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需要有效抵御外国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主义,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为了适应新的情况,我国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了修改。此外,还对与当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际情况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的条款一并作了修改。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应对挑战,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步伐,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在这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对进出口产品和国产品实行两套不同的标准,由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内销产品质量明显低于进出口产品的现象。加入世贸组织后,对进出口商品和国产品的质量改由同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统一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有助于国产品质量的逐步提高,使更多企业的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将对我国扩大出口产生积极影响。此外,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的有关外贸管理的法律法规,统一外贸方面的法律制度,切实依法管理进出口贸易。这不仅是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也是发展正常进出口贸易、维护我国正当贸易权益所必需的。
二、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我国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对已经承诺开放的那些服务行业,应规定适当程序,验证来自其他成员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资格要求、技术标准等应以客观、透明的标准为依据,对服务提供者资格、能力的要求不得超出为保证服务质量必需的限度。这是为了保证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许可要求的实施,不至于使各国具体承诺失效或者受到减损。因此,在我国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行业,必须具备相关法律制度,以便由各有关部门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在我国提供服务。
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来看,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2、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情况
为了履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开放或者进一步扩大开放有关服务行业,我国极大地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修改或者新制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十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部门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根据我国《服务具体承诺表》对相关服务行业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规定,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入世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的全方位的。从入世对我国专业服务领域的影响来看,法律服务行业由于有较多限制,尤其是外国律师不得从事有关中国法律的服务,受到的冲击不大。由于外国人难以通过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外国医生受到语言限制,入世对会计、审计与簿记服务、医疗与牙医服务等行业的影响,也不会太大。但在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等领域,我国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可能会面临严峻的挑战。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国务院新制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按要求予以保护。我国还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与我国所作承诺,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财产权予以保护,规定对数据汇编作品给予保护,对“合理使用”的原则与情形重新予以界定,规定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了对他们的惩罚力度。(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了细化,并对各项权利的内容做了明确界定,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改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年,并缩小了“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加大了对制作、贩卖盗版软件行为的打击力度。(3)《商标法》:将商标的构成要素由原来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改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在禁止使用的要素中,增加了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法院起诉;加重了商标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并规定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增加了对地理标识、证明商标以及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的集体商标的保护。(4)《专利法》:增加规定产品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加重了专利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并规定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规定对专利评审委员会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还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相应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与《知识产权协定》第4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规定是一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要求是一致的,这两个行政法规这次没有修订。
2、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地方性规定的处理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般以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为保护范围。所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如保护期限、专利申请维持费与年费的标准等,应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我国许多地方过去制定了在各自辖区内适用的有关商标的实体保护制度,如省一级的所谓“著名商标”、地(市)的“知名商标”等。它们往往规定:只有获得本地(市)知名商标的,才能申请本省的著名商标;只有获得本省著名商标的,才能申请国家的驰名商标,而且只有在本地有生产基地的企业的产品,才能申请本地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这类规定限制了企业申请国家驰名商标的权利,不利于我国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的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获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自动保护。这些规定实际上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而且是以各地行政辖区为保护范围的。在这次地方性法规等的清理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废止这类规定。为了便利专利的申请,有些地方制定了一些有关专利申请与收费方面的规定。在这次地方性法规等的清理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也要求地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修改或者废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并要求按照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不同成员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同等对待,对其他成员知识产权持有人与本国知识产权持有人同等对待。为了便利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有些地方制定了一些行政性争端解决程序及收费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专利权人申请行政机关对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采取措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进行调处的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收费等。这些规定也应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过这次全面修改与完善,已经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所作承诺。在2002年世贸组织对我国外经贸制度进行的审议中,得到了世贸组织和其他成员的高度评价。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四、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为了履行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对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这些法律、法规均已先后出台。这次修改主要是删除上述与《投资措施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不一致的规定。此外,原《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营双方只可以通过协议申请中国仲裁机构解决它们之间的纠纷。这次修改了这一条,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上述法律、法规修改出台后,对吸引外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受到普遍欢迎。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主要目的,是想在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而不只是把我国作为其廉价生产基地。对于那些子公司遍布全球的大型跨国公司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取消产品出口要求,符合它们的投资目的。其他限制措施的取消,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自由,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一直在高速增长。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为此进行的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的修改与完善是分不开的。但是,这些改变对纯内资企业不利、构成严峻挑战,它们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艰难。对内资企业更为不利的是,我国一方面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施加的这些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却保留了给予这类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人把这些优惠政策称为“超国民待遇”)。由于这类优惠政策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加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一些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状况又不一样,所以在这次法律、法规等的集中清理中,没有统一要求取消这类优惠措施。
此外,我国还完善了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我国在原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并专门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新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的内容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相一致,且程序更为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增加规定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决定,可以请求进行司法审查。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保障措施条例》,对适用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程序、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运作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世贸组织允许采用的这几类机制,是我们用以保护我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在这几种机制中,最好用的是反倾销措施,因为它对由于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最低,且反倾销措施只针对一个或者几个实施倾销的特定国家,打击面小。
中国网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