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新疆分局在所辖边境口岸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点的批复

你分局《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新汇经[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边境口岸进行边境贸易出口核销管理的试点。

二、你分局上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下列要求修改后,可直接在试点地区发布施行:

(一)将《办法》第四条内容改为:“适用本办法的边贸企业,在办理首次出口业务前,应向注册地外汇局出具以下资料并进行资格审定: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7、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推荐证明

8、企业情况登记表

(二)将《办法》第七条内容修改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应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边贸企业在办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业务时,须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应填写为‘边境小额贸易’。”

(三)将《办法》第九条内容修改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及海关核验的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外币现钞结算的,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或银行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海关核验的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个人外币汇入款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必须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你分局及所辖相关支局,应当严格按照总局批准的试行办法进行试点,密切关注试点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并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试点情况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试点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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