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发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方面

1、边境地区边民可以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 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进行不超过规定金额或数量的商品交换活动,即开展边民互市贸易。

2、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关于边境小额贸易方面

3、经国家批准的沿陆地边境对外开放市、县旗,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可以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贸易活动。

4、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1996年至1998年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重要开放口岸可有1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

6、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的商品,可免领配额和许可证,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边境省(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7、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享受国家计委、经贸委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海关凭边境省(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许可证放行。

8、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国家有关部门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委制定。

(三)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方面

9、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物资的进口商品,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0、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许可证。

11、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商品,不受进出口分工的限制,海关凭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

新疆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之间的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国务院自1996年初开始下发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新疆发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

1、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本地自产的11种属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外经贸部根据新疆具体情况,专项给新疆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新疆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出口除国家实行重点管理商品实行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

2、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除汽车及关键件外),由国家从年度进口计划总量中切块下达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并授权新疆签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登记证。

3、边境贸易享受特殊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政发844号《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按一般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4、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在2000年底前,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5、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6、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下换回物资的进口,在2000年底前,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备注:现行的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2000年年底到期,在新的边贸政策尚未下发之前,继续执行原边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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