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胡锦涛主席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为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他还从八个方面,通过“荣与耻”的对比,阐述了基本内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而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富有现实意义的思想主张。因此,在全国人民中间引起强烈的反响。为了深入学习理解这一思想主张,本文从文化反思的角度,着重分析一下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性。
问题取向: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前提
我们知道,胡锦涛主席所概括的“八荣八耻”所明确针对的正是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生价值观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的“八耻”说的就是社会中尚存的一些丑陋现象、价值失衡现象、消极现象,像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等等。显然,这些现象都是无法回避的,它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应有的价值理念是完全相悖的。
现在需要首先讨论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这些现象,进而如何深刻分析这些现象?从一般意义上讲,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些现象。但具体到每一个国家的社会历史文化状况,这些现象的滋生又都有其复杂的根源,而且同该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也有着不容忽视的潜在联系。
从这些现象的内在关系来看,我们还不难发现:有些现象更具本质属性特征,根除的难度则更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确曾着力于“扫除”这些旧社会的“痕迹”,甚至于还采取了很多“极端的作法”(诸如:“搞运动的方法”。“文化大革命”中进行的“思想革命”强调:“破私立公”,“狠斗私字一闪念,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用“集体主义”来取代“个人主义”等),但最终也没有能够达到主观预设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整个社会转型的深入,传统的“平衡”被彻底打破,思想道德领域从“一统”到呈现“真空”,价值取向出现失衡。由此引发的问题很多,亦很复杂。但我认为:在人们的精神领域,目前最严重的、最值得关切的问题就是极端利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得以盛行,其基本实质在于无力理性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民族的关系。
因此,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首先就要正确认知这两种倾向的产生根源及其危害。很难设想,一个充斥利己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想的人会真正去热爱国家、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关爱他人、艰苦奋斗。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为,无论是极端利己主义,还是无政府主义,都是典型的“私”念,并且是中国文化中难以根治的顽症,因为有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中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在他的传世名著《新民说》(即改造国民之论,发表于1902年)中就说过,吾国“所最难变者,则知有一己而不知有国家之弊,深中于人心也”。“势利所趋之若蚁,而更自造一种道德以饰其丑而美其名也”。要让国人明白:“真利己”,“保己之利永不失”,“非养成国家思想不能为功也”。
这里,有必要进一步指出,在中国现代文化发展进程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思想导向颇值得关注,这就是把个人主义(西方文化的产物)和利己主义加以混淆,直接造成了思想的混乱。这种混乱,掩盖了人们对利己主义的辨认和追问,延误了启蒙,至今还有很深的影响。严格地说,个人主义的价值观重视个人的价值,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个人的权益。同时,它也特别讲求对社会的责任(处理好“大我”与“小我”的关系),讲求自律、容忍异己。针对国人对个人主义的长期误读,中国近代著名思想家胡适就曾专门提出要进行必要的“思想训练”,培养公民“健全的个人主义”,以反对极端的利己主义。今天看来,他的思想主张仍有其不可磨灭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公民理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价值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它集中体现了现代公民的理性。我们说,公民理性是现代国民必备的基础性修养,也是现代民族精神之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关键性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思想启蒙,努力培养公民理性。
在我看来,这种公民理性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共观念、法制观念、责任伦理、义务感、志愿意识、自律性,等等。从人类文明发展进程来看,公民理性是近代文明的思维产物,在中国传统文明中一直是缺失的。对于这一关键性缺失,中国近代文化的先觉者梁启超和梁漱溟都有高度警觉,并做出过十分深刻的评论。在《新民说》中,梁启超认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然而,“偏于私德,而公德阙如”。“无公德则不能团,虽有无量数束身自好、廉谨良愿之人,仍无以为国也”。梁启超认为,由于“不知公德”,也就导致只“享权利而不尽义务”(梁启超举例说,中国人这种“义务观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交租税”与“服兵役”两大要件)。他说,“吾中国数千年来,束身寡过主义(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引者注),实为德育之中心点”。“今吾中国所以日即衰落者,岂有他哉,束身寡过善士太多,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人人视其所负于群者如无有焉,人虽多,曾不能为群之利,而反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讲“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千万条理即由是生焉”。由此可见,公德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性道德。梁启超的这些观点至今仍能使我们感到耳目一新。
梁启超不仅大力提倡公共道德观念的培养,而且还强调“自律意识”。也是在阐述“新民之道”时,他针对时人对“自由”的曲解,奋力疾呼“自由之德”不可缺失。他告诫时人,有人“妄窃一二口头禅语,暴戾恣睢,不服公律,不顾公益,而漫然号于众:‘吾自由也’。则自由之祸,将烈于洪水猛兽矣”。“然自由之德不备,而徒漫言自由,是将欲急之,反以缓之; 将欲利之,反以害之也。故自由与制裁(即自律,引者注)二者,不惟不相悖而已,又乃相待相成,不可须臾离”。
梁漱溟颇为赞同梁启超的观点。在分析中西文化之异同时,他也说,“第一,公共观念;第二,纪律习惯;第三,组织能力;第四,法制精神。这四点亦可总括以‘公德’一词称之。公德,就是人类为营团体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这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在他看来,从跨文化比较的角度着眼,中国人所最缺乏的便是“公共观念”,而“公共观念”则是一切“公德”之基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梁漱溟认为,“人们的品性,固皆养成于不知不觉之间,但同时亦应承认,公共观念不失为一切公德之本。所谓公共观念,即指国民之于其国,地方人之于其地方,教徒之于其教,党员之于其党,合作社社员之于其社┅┅如是之类的概念。中国人,于身家而外漠不关心,素来缺乏于此。特别是国家观念之薄弱,使外国人惊奇。┅┅其实这种不同,决不是天生地从血里带来,亦不是学说或教育(狭义)之结果。而是社会构造不同,生活环境有异,从而形成之情操习惯自不免两样耳。” (《中国文化要义》,《梁漱溟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161页)
我们注意到,在已经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社会公德是国家公民在社会生活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的关系。但现在的当务之急恐怕应是思想启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对社会公德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要从历史的、理论的、现实生活的角度,对社会公德做出切实的解析,把个中的问题和道理向公众阐释清楚,从而进行必要的思想启蒙。同时,在社会公德的培育中,有一种特殊的德——“官德”更需要在现实中给予格外关注。国家的各级官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他们掌握着重要的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的整体素质、公共道德水准、社会责任感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因此,应当把加强官德纳入到社会公德范畴之中。
自觉笃行: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途径
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涉及的不单纯是理论问题,而且亦是具体的践诺。但是,要想行则首先需知,只有在深刻认知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真切的感悟,从而坚定地履行其义务,达到知与行的有机统一。
同时,也还是要考虑到:要将高尚的价值理念真正转化为广大公众的自我实践,的确需要有一个相当细微的思想过程。在这个思想过程中,教育是最重要的手段。教育也就是启蒙,通过启蒙,可以使人彻底走出蒙昧。当年,邓小平在谈到“肃清封建主义流毒”时的一段讲话很值得我们加以重温。他说,“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说来,是一种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是为了从封建主义遗毒中摆脱出来,解放思想,提高觉悟,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努力为人民做贡献,为社会做贡献,为人类做贡献。”在具体作法上,“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5—336页)。
当然,对不同种类的人也要有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要有具体的针对性,要体现行业特点。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要讲清道理,使他们真正明辨是非。对各行各业,尤其是公职人员来说,要联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一种)的培养,真正养成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