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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受到了西藏各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该协议对西藏的宗教文化保护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西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自此,政府在西藏执行了尊重群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保护文物古迹的政策。
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在废除三大领主包括上层僧侣的封建特权,废除剥削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的同时,中央政府再次重申要“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俗习惯”,由宗教界人士按民主原则自主管理寺庙。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将布达拉宫和大昭寺、扎什伦布寺、哲蚌寺、萨迦寺、色拉寺等著名宗教活动场所列为全国或自治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60年,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提出寺庙改革的5条办法:(1)放弃剥削;(2)民主管理;(3)执行政府法令,宪法进寺庙;(4)喇嘛要参与生产;(5)老弱喇嘛和专门念经的喇嘛,生活由政府包起来。经过改革,西藏人民群众有当喇嘛的自由,喇嘛也有还俗的自由;各教派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寺庙僧人通过民主选举,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自行管理宗教事务,自行开展佛事活动。
1985年,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创办了藏文刊物《西藏佛教》。现在,现在,全区有僧尼4.6万名,有数百名宗教界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佛协理事和在政府中任职。西藏自治区的佛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曾多次出访外国,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还接待了数十个国家的来西藏朝佛、参观、考察的团体和个人。
各级政府对西藏的各种宗教、各个教派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一视同仁,尊重并依法保护各种宗教活动。信教和不信教群众、藏传佛教的各个教派都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各寺庙均由民主选举的管理机构自主地管理寺庙内部事务。僧尼们自主地学经、辩经、听高僧讲经说法,举行灌顶、受戒活动,传授密宗法要,修习各种仪轨,给信徒们念经、超度亡灵、摸顶祈福等。信徒们可以自由地去寺庙、神山、神湖朝拜,转山、转经、上供、诵经。在西藏到处都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堆积的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呢堆,以及磕长头、转经、朝拜的信教群众。信教群众家里几乎都设有小经堂和佛龛。据估计,每年到拉萨大昭寺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就达上百万人次。
另外,西藏自治区除绝大部分藏族和门巴、珞巴、纳西族群众等信奉藏传佛教外,还有不少群众信奉伊斯兰教和天主教。西藏现有4座清真寺,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有1座天主教堂,天主教信徒700余人。在西藏,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
(摘自《中国西藏 事实与数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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