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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西藏事实与数字2005》
    新星出版社


    藏族妇女的平等权利

    在旧西藏,沿袭1000多年的吐蕃奴隶政权制定的法典中将人分为三等九级,妇女是最低贱的人。法典规定“奴隶与妇女不许参与军政事宜”,旧西藏的历史上没有女职员,更没有女官员,95%以上的西藏妇女都是文盲,许多妇女连自己的岁数都弄不清楚,残酷的封建农奴制度扼杀了西藏妇女的聪明才智。此外,封建农奴制下的婚姻给藏族妇女造成了极大的悲剧。在农奴制度下,农奴的婚姻受农奴主支配,女子就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姑娘出嫁等于给男方奴隶主增加了一个奴隶。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西藏广大妇女中的许多人掌握了1—3门农牧业使用技术,已从过去单一的种植业发展到现在的多种经营,她们编制的具有西藏民族特色的“卡垫”(藏式地毯、靠垫毯)远销美国、加拿大、芬兰等国。

    现在,西藏妇女和全国其他各民族的妇女一样,与男子一样享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目前,在全区干部总数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74.9%,妇女干部占30%以上。不仅自治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全部由藏族干部担任,而且在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中也有藏族干部。自治区和地(市)、县三级领导干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70%。科技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60%以上。

    西藏妇女在政治经济地位提高的同时,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的家庭生活、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度已成为西藏妇女的普遍追求,西藏妇女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摘自《中国西藏 事实与数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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