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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元前起,开始有先民居住在青藏高原。以后,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成为现在的藏族。
西藏人民经历了唐(公元618-907)时的连绵征战、唐蕃和亲;宋(公元960-1279)时的茶马互市、贸易往来;元(公元1206-1368)时的版图统一、民族和睦;明(公元1368-1644)时的多封众建、古道往返;清(公元1644-1911)时的扶助黄教、巩固疆土;直到近现代的风云变幻……
吐蕃王朝时期
公元七世纪初,强大的唐朝在中原地区成立,从而结束了该地区300多年的混乱分裂局面。与此同时,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兼并十余个部落,建立了西藏高原第一个统一的政权——吐蕃王朝。松赞干布于公元641年迎娶了唐宗室女文成公主,与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保持了极为友好的关系,奠定了吐蕃与唐朝200余年频繁往来的“甥舅亲谊”关系。
公元821年,吐蕃王赤热巴巾三次派员到长安请求会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员与吐蕃会盟官员在长安西郊举行了隆重的会盟仪式。次年,唐朝与吐蕃结盟于拉萨东郊。此次会盟时在唐长庆元年(公元822年)和二年(公元823年),史称“长庆会盟”。会盟双方重申了历史上“和同为一家”的甥舅亲谊,商议今后“社稷如一”。记载这次会盟内容的石刻“唐蕃会盟碑”共有三块,其中一块立于拉萨市的大昭寺前。
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内讧和部族之间、边将之间的混战而分裂瓦解,出现众多互不统属的地方势力。它们各占一方,互相征伐,战争连绵持续了四百余年,不少吐蕃人离开故土,散处于今甘肃、青海、四川、云南地区。生活在西藏高原的吐蕃各部,在吐蕃王朝灭亡后的三个多世纪,割据自立,互相攻伐,严重阻碍了经济、文化的发展。
元朝时期 (1271-1368)
十三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国。1247年,西藏萨迦派高僧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汗国皇子阔端在凉州(今甘肃省武威市)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古汗国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全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遂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鉴于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民族和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特点,元朝对西藏的行政管理就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
第一,公元1270年,元世祖忽必烈敕封西藏的宗教首领、萨迦派僧人八思巴为帝师,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立的最高僧官职务,以后即成定制,帝师一职也就成为由皇帝直接任命的中央政府高级官员,统领全国佛教,兼管西藏地方事务。
第二,元朝建国之初,设置释教总制院(公元1288年改称宣政院),专管西藏地方军政事务和全国佛教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的专管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
第三,区划西藏地方的行政区域,设置各级官吏,总其成于帝师。
自十三世纪中叶西藏地方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然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
明朝时期 (1368-1644)
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统治中国后,取消了在中央政府设立宣政院作为专管西藏事务的机构,以及封赠西藏僧人为帝师的制度,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制度,其最高级别的僧官称“法王”。法王和元朝帝师不同,不驻京,没有管理全国教务的职权,也无固定领地,品级属荣誉性质,虽有高低,但互不统辖,且都不管政务。法王之下的僧官封号为“王”,他们各有领地,分别统辖一定区域,但互不统属,直接听命于中央政府。
明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袭了元朝的办法,先后设置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地区的军政事务。
清朝时期 (1644-1911)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后,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西藏的法规和制度,以确保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具有法律、制度的保证,因而更加卓有成效。
第一,法定西藏的行政区域。清朝中央政府在划分全国的行政区划时,法定了西藏的行政区域,以法规的形式,划定了西藏与毗邻的云南、四川、青海、新疆的行政区界。西藏(当时亦称“卫藏”)的行政区域即相当于今西藏自治区的辖区。
第二,决定西藏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政权组织形式。清朝1793年颁发的《钦定西藏章程》和作为清朝行政法规汇编的《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在西藏,达赖、班禅分管前、后藏的宗教和部分行政事务,互不统属,而驻藏大臣则总揽全藏。
第三,封赠西藏的宗教首领。公元1653年,清朝中央政府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恒喇达赖喇嘛”;公元1713年,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此后,历辈达赖、班禅必须经中央政府正式册封才为合法,成为历史定制。
第四,为了防止宗教首领以权谋私或膨胀势力,清朝中央政府于公元1793年建立了金瓶掣签制度,革除此前由达赖、班禅或大喇嘛自行决定继承人选的弊病,改由在驻藏大臣监督主持下,经金瓶掣签选定达赖、班禅或大喇嘛继承人的候选对象,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后,才为合法继承人。这是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宗教加强行政管理的关键措施,也是对西藏行使完全主权的一种体现。
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
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次年建立了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中华民国。民国期间中央政权更替频繁,但是,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基本政策,始终坚持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一,利用政府宣言和立法等形式,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先生主持制订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第三条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这是以“临时宪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国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此后公布的《宪法》中有关西藏地方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都是强调西藏地方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
第二,建立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局和蒙藏委员会。民国于1912年成立蒙藏事务局,直属国务院,作为主管西藏、蒙古地方事务的中央机关,蒙藏事务局于1914年改为蒙藏院。1927年迁都南京,成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对蒙藏院进行了改制,正式设立蒙藏委员会。九世班禅、十三世达赖和西藏地方政府的驻京代表贡觉仲尼、章嘉呼图克图、喜饶嘉措大师等,都参加了蒙藏委员会,著名的佛学大师喜饶嘉措还曾任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
第三,加封达赖和班禅,主持其灵童转世和坐床典礼。民国之初,被清朝革去名号,出走印度的十三世达赖向民国政府表示了归国的意向。有鉴于此,袁世凯于1912年10月28日发布大总统令,恢复达赖喇嘛名号。时隔不久,十三世达赖即由印度返回西藏。为了缓解西藏内部矛盾,表彰九世班禅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贡献,袁世凯又于1913年4月1日发布了“大总统加封班禅令”。
1933年12月,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西藏地方当局依历史惯例呈报中央政府,国民政府追赐十三世达赖“护国弘化广慈圆觉大师”封号,并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黄慕松入藏致祭。1938年,在摄政热振活佛主持下,按照宗教仪轨,在青海寻访到十三世达赖的转世灵童拉木登珠。1940年2月5日,国民政府发布命令,批准“青海灵童拉木登珠......免于抽签,特准继任为第十四辈达赖喇嘛。”吴忠信作为中央政府特派代表与西藏摄政热振共同主持了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坐床典礼。1937年12月,九世班禅在准备回藏途中,在青海圆寂,国民政府立即追赠“护国宣化广慧圆觉大师”封号,随后又派考试院院长戴传贤赴甘孜致祭。1949年初,国民政府派特使参加了在青海塔尔寺举行的九世班禅转世灵童庆典,明令公布官保慈丹为第十世班禅。8月,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关吉玉作为国民政府专使,赴青海主持了第十世班禅的坐床典礼。
第四,吸收西藏上层僧俗人士参加国家管理。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民政府时期召开的历次国民大会都有西藏地方的代表参加。例如,1946年11月1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12月25日结束。这次大会以制定宪法为主旨,通称“制宪国大”。出席这次会议的西藏代表有图丹桑批、计晋美等1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成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1年和平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两大活佛世系之一的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致电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希望早日解放西藏的强烈愿望。1949年11月23日,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对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10月1日的电报发出了复电。之后,中央人民政府多次向西藏地方当局发出和平解放西藏的召唤,并通过种种途径做他们的工作。
但是,西藏地方政府中以达扎摄政为首的亲帝分离主义势力,在昌都和金沙江西岸部署8,000名藏军主力和民兵,妄图以武力堵死和平解放西藏的道路。人民解放军于10月24日解放了昌都。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坚持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命令解放军停止前进,等候西藏地方当局派代表来京谈判。同时,西南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军区联合发布了《解放西藏公约十章》藏汉文布告。在中央多次工作和政策的感召下,1951年1月,第十四世达赖喇嘛、西藏地方政府表达了谋求和谈的愿望。
1951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开始谈判。在对所有重要问题都达成协议后,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了隆重的《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亦称十七条协议)签字仪式。协议签订后,达赖致电毛泽东主席说,对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班禅额尔德尼也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
根据协议,1951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胜利进抵拉萨,受到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和僧俗群众两万多人热烈隆重的欢迎。接着,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又先后分别进抵那曲、阿里、察隅、江孜、日喀则、亚东等各地边防要点。至此,西藏获得和平解放。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1959年民主改革:西藏和平解放后依然保留了过去的制度,为了社会的进步和西藏人民的生活能有所改善,在西藏要不要进行民主改革的确是中央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之一。由于实行改革的条件还没有成熟,1957年2月17日,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报告中,全面阐述了关于西藏“六年不改”的方针。这个方针实际上是对于西藏上层的又一让步,目的是继续等待他们中的一些人有所觉悟,以期实现和平改革的目标。
西藏上层中的反动集团于1959年3月10日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宣布“西藏独立”,组织藏军包围西藏军区和中央驻藏机关,并于3月20日凌晨向这些机关发起了全面攻击。中央政府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下达了平息西藏叛乱的命令。又于3月28日发布解散多数成员参加叛乱的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命令,宣布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的职权。西藏转入了平叛改革的新阶段。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1959年7月中旬通过了《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决定:彻底平息叛乱,充分发动群众,在全区实行民主改革。民主改革的第一步是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奴役和减租减息运动。觉醒的农奴和奴隶组织起自己的领导机构农民协会,形成了自己的权力中心。此后几个月内,农民协会在开展民主改革的广大地区内普遍建立起来,并领导了减租减息工作。
按照政策,平叛中对于叛乱领主的土地实行“谁种谁收”;对于未参加叛乱的领主(及其代理人)出租的土地,实行“二八减租”;废除农奴在1958年以前对三大领主负担的一切债务,1959年向未参加叛乱的领主所借债务,减息为月息一分。“二八减租”和废除旧债的成果十分可观,据1959年至1960年民主改革基本结束时统计,全区废除的高利贷共为粮债1690万克、钱债1400多万秤,合计折粮约为4亿多公斤,从根本上解除了套在农奴身上的一道沉重枷锁。
1959年9月中下旬举行自治区筹委第三次全体会议, 通过了《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 决定满足百万农奴的正义要求,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农业区的土地改革工作大部分是在1959年冬到1960年春季进行的。先是按政策没收叛乱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的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对于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多余的土地、牲畜(限于在农村的)、房屋和农具,进行赎买。据到1960年底全区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时的统计,农奴和奴隶分得的土地共达280多万克(约18.6万公顷),人均约得3.5克多(约0.23公顷)。
按政策对于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多余的土地、牲畜、农具和房屋实行赎买,赎买的耕地总计有90多万克(约6万多公顷)、牲畜82万头,农具2万套,房屋64200间,这些都按中等市价作价,分别在8-13年内由政府付给赎买金。1961年9月,全区已给2000多户办理赎买凭证,并付给了第一期赎买金。对于未参加叛乱的爱国进步人士还分别安排了适当的工作,他们中有的还在自治区筹委会中担任了领导职务。
1961年年底,民主改革的基本任务完成。民主改革彻底推翻了反动落后的封建农奴制,使百万农奴从农奴主的束缚、压迫下解放出来,重新获得了做人的权利,从根本上改变了西藏广大人民的人权状况,也为西藏社会的发展打通了道路。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西藏依照宪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特别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这些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根据西藏具体的历史情况,考虑到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文化的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时候,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其他民族地区的一些特殊的灵活的办法。
1955年3月9日,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七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指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实行区域自治。”国务院还决定,达赖喇嘛为主任委员,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委员,张国华为第二副主任委员。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新落成的拉萨大礼堂隆重开幕。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1959年在西藏平息叛乱、进行了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被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社会的主人。建立了各级地方人民政权。从西藏的实际出发,1959年7月,自治区筹委会通过了《西藏地方各县、区、乡农民协会的组织章程》,规定区、乡两级农民协会代行基层政权的职权。到1960年4月,上述七个专署和一市以及72县的人民政府全部建立起来,还建立了20个区和300个乡的人民政府。1962年3月,筹委会发出《关于在全区开展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草案)》。到1965年7、8月,全自治区乡、县选举工作基本完成,有1359个乡、镇进行了基层选举,另有567个乡、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两项合计占西藏全区乡、镇总数的92%,建立了以贫苦农奴和奴隶占绝对优势的基层人民政权。全区有54个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正副县长,建立了县人民委员会。同时,选出了301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此基础上,经中央批准,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9月1日至9日在拉萨隆重举行,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任自治区第一任主席。
(摘自《中国西藏 事实与数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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