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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兰,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职工参与的立法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颁布{工厂委虽会法}。依照该法,雇员在100人的企业可建立工人理事会。工人理事会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此之前,企业中的职工参与是建立在雇佣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基础之上的。荷兰职工参与作为一种模式而最终形成,则以1971年《结构法》的颁布为标志。与德国公司体制相类似,荷兰公司中也存在双重建构,但职工对公司的参与是间接的,监事会中并无职工或工会代表的位置,此点有别于德国法例。按照规定,荷兰职工参与主要通过工人理事会进行。工人理事会有权推荐监事的候选人,有权否决监事的任命,有权在任命董事会成员之前被事先征求意见。当监事会出现空缺时,由监事会的其他成员在由股东、经营者和工人理事会分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任何一方认为被最终选定的人员不合格,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的效力如何,由企业法庭作出终局裁决。监事会成员无论是由哪一方推荐,都不单纯代表任何一方。(中科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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