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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危房百万平米 政协委员建议政府收购危房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29  | 文章来源: 信息时报
广州政协委员建议政府收购危房
市政协委员荔湾区调研危破房改造情况。杜翠 摄

 “今后,广州城区危破房必须悬挂提醒标志,否则业主要当心被强收危房修缮费了。”昨天,广州市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就旧城区危破房改造工作进行专题议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透露,《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简称《规定》)已经修正完毕,即将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其中明晰危破房的界定,要求危房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提醒标志,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强制性义务及违法处罚责任。

九成危破房集中老三区

目前,广州现有危破房至少有142.46万平方米,大部分集中在荔湾、越秀、海珠三区,占全市危破房总量近九成。其中,老城区危破房的基数较大,危破房中私房比例较大。

苏泽群副市长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严损房的修缮义务没有强制规定,而业主本身因经济条件差,或历史出租的私房对历史租户仍采取低租政策,造成住房不修房、无钱去修房、有钱不愿意修房。而老城区的危改存在城市规划标准明显滞后、房屋管理工作有缺失、危改资金投入和安置房源储备不足等问题。

业主无力修房政府收购

那么,如何更好推进危破房改造?有关委员表示,对老城区内需要成片、成线原状保护的房屋,应以维修排险、内部改善居住条件、外部整治环境为主进行严格管制,采取微循环改造模式,组织开展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危破房改造工作。而以成片改造为主的危破房改造,建议参照济南、天津市的模式,由市建委以项目的形式组织进行,搭建融资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以排险修缮为主的危破房改造,建议要人性化、精细化,业主无力维修的危房由政府收购政策。

危房须设明显警示标志

同时,广州将完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业主抢险排危和定期保质修缮义务及违法处罚责任。其中规定:如出现房屋地基、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腐蚀等现象,房屋超过设计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等5类情形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畏途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单位进行鉴定。一旦经鉴定存在危险点的,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至于危房治理方面,《规定》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要设置明显的危房标志,提醒行人等注意安全。例如:鉴定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一旦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国土局将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见动静的将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其搬出并随后进行紧急排险。而危房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但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房治理费用的,可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记者 成小珍 通讯员 穗协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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