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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日起房产开发工程款须担保 否则不许开工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31  | 文章来源: 中国宁波网

有助于解决承包商欠薪问题,未提交保函的项目不得施工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林伟通讯员王人扬)从6月1日起, 《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开始施行。根据该细则,我市范围内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

记者注意到,在三个担保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比较重要。其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细则规定,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业主未按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承包商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这样一来,将有效防范工程款拖欠,也间接有助于承包商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商履约担保则是指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与此同时,对业主、承包商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将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业主和承包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把其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业不良行为评估系统。

此外,细则还规定,对未能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应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被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业不良行为评估系统中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业主、承包商,担保金额将从工程建设合同额的10%调整为15%。

在我市从事工程担保活动的担保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也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工程合同担保业务的;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或变相撤保的;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主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经营业绩的;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等。

稿源: 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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