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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况
2006 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20 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303 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9.26 亿吨。
措施与行动
【法规标准建设】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起草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导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组织起草了《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完成75个《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复核工作。国家发改委对43个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含重庆两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下达了投资计划,批准总投资18173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09667万元,地方配套投资72067万元),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1593万元;批复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的3个能力建设项目,批准项目总投资6025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3217万元,地方配套投资7033万元),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618万元(其中31个放射性废物库项目资金28918万元,二恶英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700 万元)。2006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共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01211 万元。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13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共审批颁发12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配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选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作为重点行业,开展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及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为确保《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顺利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对部分省市的铬渣治理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办。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密切配合,在上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再次对东南沿海部分省市医疗废物开展了专项检查。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将中国淘汰和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17种有毒化学品列入中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包括188种有毒化学品,自2006年1月1日起替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二批)》,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管理并设立为期一年的过渡期。2006年,共审核和发放《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281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10518份。
【进口废物管理】 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与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补天专项行动”,防范和打击了废物向中国越境非法转移活动。
加强对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审批管理,公布了28 个省、市的505 家企业为2006 年的定点单位;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26起进口废物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5 家企业作出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处理。继续推动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工作。2006 年7月同意广东肇庆市和江门市开展进口废物加工园区的建设。
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共审核3577 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12051 份申请材料,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11365 份,共批准自动许可进口和限制进口废物9663 万吨。全年进口量较大的是废纸、废钢铁、废五金电器、废塑料四类。
【电子废物污染防治】 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起草了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办法;配合信息产业部制定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继续支持企业开展自发收集和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活动,探索生产者回收废弃产品机制。
【国际公约履约】 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在控制危险废物跨境转移、有毒和新化学物质登记以及加强化学化工行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推进相关履约工作。
中国《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已逐步从前期准备阶段过渡到全面实施阶段。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等11 个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成员部门讨论研究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政策,协调了各部门的履约工作。陕西、重庆、天津等省市先后成立了省级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机构,国家整体履约能力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签署并启动了中国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实现引资约3400 万美元,融资约3000 万美元。
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回复办理其他缔约方国家的相关询问及履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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