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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辐射环境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18  | 文章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措施与行动

【核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日,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颁布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2006年5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射线装置分类办法》;2006年9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核与辐射机构建设】 2006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组建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扩建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六个司局级建制的派出执法监督机构。

【放射源监管】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向107家放射源单位颁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文件800余份,累计进口放射源2600枚。全年全国共发生23 起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的辐射事故,其中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5起,一般事故17起,事故造成1 人受到辐照损伤,但未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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