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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60大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胜利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07  | 文章来源: 内蒙古日报 

二、自治区的成立与区划的形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多民族组成的实际,研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宪法的有关规定,逐步总结经验,形成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解放斗争的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结合我国的民族实际,开始研究和制定我国的民族政策。在斗争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也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解放斗争,着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党的建设和精心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逐步实行少数民族地区以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上层人士为主的基层政权。1935年,党中央就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政策,到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设立了民族学院,为适应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抗日战争胜利后,派出大批干部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民族解放运动,在解放区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试建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政权,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们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就是在这样的历史形势下,按照党中央和晋察冀中央局的部署成立的。1945年,中共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党中央指出:对内蒙古的基本方针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由于内蒙古人民长期受日本侵略者的统治,东部地区刚刚解放,西部地区尚未解放,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还缺乏基本条件。因此,决定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开展群众性的自治运动。为贯彻这项方针政策,乌兰夫给中央写了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领导自治运动的报告。

晋察冀中央局将乌兰夫的报告于1945年11月9日上报党中央,中央书记处于11月10日复电晋察冀中央局,同意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电文讲:“……关于内蒙工作,同意你们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宣布纲领,发动广大蒙民,准备将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方针。”乌兰夫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起草了《中共中央晋察冀中央局目前对内蒙古政策的几个要点》,中央局通过后,于1945年11月23日下达执行。乌兰夫随即着手进行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筹备工作。在中央局领导下,召开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筹备会议,紧张地投入到各项准备工作,并于1945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召开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

大会一致通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章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宣言》,选举产生了以乌兰夫为首的执委会。11月29日召开了执委会会议,乌兰夫当选为执委会主席、兼常务委员会主席、军事部长,大会经过深入讨论,通过了《关于发展各盟旗经济建设》、《组织盟旗武装》、《推行医疗卫生保健》、《确定新民主主义教育体系》等决议,并向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发了致谢电。

1946年3月下旬,冀热辽分局为召开承德“四·三”会议作了周密的安排,分局书记程子华同志、热河省委书记胡锡奎同志等领导亲自欢迎乌兰夫率领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代表团和博彦满都率领的东蒙自治政府代表团到承德。程子华书记向代表们介绍了国内形势和东北地区的斗争形势。因为,承德“四·三”会议是关系到内蒙古前途和命运的历史性重要会议,分局和热河省委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会议的顺利召开给予了政治上的指导和关怀,在物资上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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