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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据列联分析:经营状况
在具有关联性的各个数据组之间,两两对应展开分析,便形成了常见的列联分析。列联分析是揭示各组数据所反映出的各个方面情况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的基本方法,也是开发统计数据资源的应用价值的一种基本方式。
(一)法人单位户均资产、从业人员人均资产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拥有资产18317亿元,占文化产业总资产的9873%;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拥有资产(仅指固定资产)2352亿元,占文化产业总资产的128%。文化产业非法人单位没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因此,这里仅对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户均营业收入进行分析,而忽略非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分析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资产拥有量和从业人员人均资产拥有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文化产业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表4按照地区分布展开分析,各省区市排名以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资产拥有量为基准,分为东部、东北和中部、西部分段排列。
1法人单位户均拥有资产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资产拥有量为583.61万元。
按地区划分,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资产拥有量达到694.83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资产拥有量为427.55万元,仅及全国平均水平的73.26%;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资产拥有量为363.37万元,仅及全国平均水平的62.26%。
北京、广东、海南、山东、天津、湖南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资产拥有量均超过580万元,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次占据全国前6位。此6省市中,除湖南外,其余皆属东部。
2从业人员人均拥有资产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资产拥有量为18.62万元。
按地区划分,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资产拥有量达到21.08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资产拥有量为13.6万元,仅及全国平均水平的73.04%;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资产拥有量为14.22万元,仅及全国平均水平的76.35%。
北京、上海、海南、天津、四川、辽宁、浙江、江苏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资产拥有量均超过18万元,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次占据全国前8位。此8省市中,除四川、辽宁外,其余皆属东部。
(二)法人单位户均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均营业收入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全年营业收入为16562亿元,占文化产业全年营业收入的96.21%;文化产业非法人单位的全年经营性收入为226亿元,占文化产业全年营业收入的1.31%。因此,这里仅对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户均营业收入进行分析,而忽略非法人单位。
分析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营业收入数额和从业人员人均营业收入数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文化产业经营的规模和水平。表5按照地区分布展开分析,各省区市排名以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营业收入数额为基准,分为东部、东北和中部、西部分段排列。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营业收入数额为541.52万元。
按地区划分,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营业收入数额达到690.44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营业收入数额仅为326.63万元,不及东部平均水平的一半;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营业收入数额仅为253.19万元,甚至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地区之间的此项差距很大。
广东、山东、上海、江苏、北京、天津、福建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营业收入数额均超过570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次占据全国前7位。此7省市皆属东部。
2从业人员人均产生营业收入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营业收入数额为17.28万元。
按地区划分,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营业收入数额达到20.95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营业收入数额仅为10.39万元,不及东部平均水平的一半;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营业收入数额仅为9.91万元,稍稍超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地区之间的此项差距较大。
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山东、广东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营业收入数额均超过18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次占据全国前6位。此6省市皆属东部。
(三)法人单位户均增加值、从业人员人均增加值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3102亿元,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90.18%;非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19亿元,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3.46%。因此,这里仅对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户均增加值进行分析,而忽略非法人单位。
分析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实现增加值额度和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额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文化产业的经营效益。表6按照地区分布展开分析,各省区市排名以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额度为基准,分为东部、东北和中部、西部分段排列。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实现增加值额度为108.21万元。
按地区划分,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实现增加值额度达到123.57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实现增加值额度达95.28万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8.06%;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实现增加值额度达68.28万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3.1%。地区之间的此项差距不大。
广东、山东、湖南、西藏、北京、河南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户均实现增加值额度均超过108万元,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次占据全国前6位。此6省区市中,东部与中西部各占一半。
2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额度为3.45万元。
按地区划分,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额度达到3.75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额度达3.03万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7.8%;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额度达2.67万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7.38%。地区之间梯次差异显著,东部文化产业发展在人力资源利用效应方面领先于中西部的格局得以体现。
北京、上海、湖南、天津、山东、江苏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实现增加值额度均超过3.6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次占据全国前6位。此6省市中,除湖南外,其余皆属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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