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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结构与发展状况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二)针对细分行业的政策与管理

数字内容产业本身包含网络游戏、动漫、数字影视、数字音乐等六个细分产业,针对不同的细分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各自的法规政策,对行业进行管理。

1网络游戏推进与监管并行

信息产业部对网络游戏实行了推进与监管并重的管理政策,在第三届中国国际网络文化论坛上的讲话中,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司长张琪提出了将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的3D游戏引擎以及工具软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并充分发挥各地方的积极性,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网游软件开发基地。同时针对网络游戏的监管,在信息产业部2006年下发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工作要点》中提出了进行打击网络游戏私服的活动,以制止当前网络游戏私服泛滥,严重危害正规市场和产业发展的现象。

另外,针对网游与青少年的成长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日益突出,各地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2动漫产业政策态度比较积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转发了财政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动漫产业注入发展动力。《意见》中界定了动漫产业的范围,提出将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形成成熟的动漫产业链,并明确提出将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以帮助动漫企业增强竞争力。另外,广电总局也在其《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充分发挥中央电视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湖南三辰影库等大型动画制作基地作用的同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影视动画产业的开发和经营。

3数字影视与数字音乐

针对数字影视与数字音乐的政策和管理主要集中在内容审核,以及从互联网传播角度进行的监管。2003年以来,文化部相继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的文件,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内容审查制度为核心,制定和实施了对数字化的网络音像、动漫、游戏、音乐等相关管理的规定。

在准入方面,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政府的政策,互联网文化经营不对外资开放,民营企业和国内投资者享有经营资格。在文化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针对网络音乐的经营明确提出:“在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时,企业、公司必须获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没有这个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

4数字出版政策集中于网络出版和版权问题

数字出版方面,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政策大多集中在对网络出版的管理方面。200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审批、出版内容的审查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同时,鉴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国家版权局正在计划构建网络反盗版技术平台,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另外,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7月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管理作用。

5数字学习并没有明确的产业概念

数字学习的概念在政府的管理政策及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阐释。教育部所提出的教育信息化概念中包含了数字学习的部分内容,2006年颁发的《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规定的教育科学研究的13个重点领域也包括教育信息化。这份文件中提出,要“深化数字化学习环境建设、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和共享机制研究,推动网络课程开发研究”,“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研究,促进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习型组织建设与培训模式研究、远程教育发展与质量保证研究、农村远程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学习者能力发展研究”。

由此可见,政府的管理政策中存在对数字学习的一定关注,但相关管理部门的针对角度是教育信息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数字学习的产业概念并没有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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