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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实施《文物保护法》 损毁文物最高罚50万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23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日前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损毁、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等行为,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办法》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应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对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责任并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或生产单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或生产活动。拒不停止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河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物馆,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赠予、购买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这部分文物可以依法流通。(记者李增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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