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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9  发表评论>>

三 中国文化事业单位分类研究与目标模式设计

中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塑造文化市场的微观主体,并在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之间,建立起一种科学、合理、高效和可持续的合作模式,保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得以充分提供。实现这一任务的基础,是对文化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分类。本文将尝试提出一个系统的分类方法,并从分类入手,对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目标模式进行初步设计。

(一)分类方法研究:一种“三重逻辑建构”

目前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产业单位”两种性质,“事业”、“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行”、“产业”三种类型的划分,缺乏统一的方法基础,因此,有必要对分类理论进行再梳理。我们的研究结论是,分类方法是一个由三层分析框架构成的整体:首先是根据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济学分析,其次是根据文化发展的特殊规律的文化经济分析,最后是从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出发而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分类应该是逻辑上统一的和“可还原”的。无论我国的文化机构具有什么独特的类别形态,都不应该违背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机构分类的普遍规则,并最终可以还原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公”、“私”机构类型划分的一般原则,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监管问题。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和服务首先具有一般的经济属性

经济学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认为具有不可排他性、消费的共同性(外部性)、难以衡量(特异性或者信息不对称)、选择性有限(天然垄断)等特征的产品和服务是公共产品,其他则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分别由不同性质的机构生产和提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也应该根据经济学的方法,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由不同的机构生产和提供。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除了具有上述一般经济属性外,还有特殊的文化属性

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具有一种“内外结构”,是物质外壳与意义内容的有机结合。文化产品与服务作为消费对象是其“非物质性”的意义内容而非物质性的外壳。消费一件文化产品,既是对一种物品与服务的消费,也是对一种价值诉求、教化理想和审美态度的接受。这种对“意义内容”的消费需要,显然不同于物质生活产品,从而使得文化产品的性质和监管方式的复杂化程度大大提高。

3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还要考虑到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发展阶段和特殊的制度条件,关注文化产品的“意义内容”的影响,以及基于意义内容的监管形式

我国目前对于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一再强调,以及对文化生产机构“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要求,即表现出对意义内容影响的关注;对文化领域投融资的各种“准入”政策,则反映了国家对于负有宣传职责的文化机构的特殊监管考虑。

(二)对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尝试

根据以上的分类方法,我们尝试对于目前的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以下分类。

首先,依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在全部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区分私人品和公共品,并根据产品的特性对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未来地位予以确定。从经济学原理出发对文化产品的分类可以有“效率”和“公平”两类。

根据经济学的“效率”的原则,可以将“原创”与“复制”看做区分文化事业单位“营利”和“非营利”性质的第一类根据。因此,那些与保护、整理、研究文化遗产,以及从事文化艺术内容原创有关的机构(国际上一般称为“国家文化机构”,National Cultural Institution),应该首先被确立为非营利的新型事业机构,以区别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这些机构包括:文物及民族民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一部分作为“国粹”象征的演出团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可以将有利于提高生活品质、改善地方文化生态环境、提升公众文化品位、有利于公众平等分享文化资源等特点作为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的第二类依据,将目前文化部归口管理的文化馆、群艺馆、文化站等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和发展,将全国总工会和青年团系统的工人俱乐部、青年宫等文化机构作为非营利文化机构予以大力支持。

凡是未列入上述机构的都应该是产业机构,或者是“营利机构”。

其次,基于文化生产的特殊性,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主要是要参考国际上的公共文化体制和政策创新趋势和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以上确定为公益性质的文化事业单位中,将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提供加以区分,开放社会力量参加或自主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形成国家、社会、文化机构之间的多种合作形式,因而形成不同范围和形式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类型。这样做既调动了社会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保证公共文化产品的有效提供,又开辟了多种形式资金来源,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具体做法如政策扶持、政府采购、委托管理(公共信托)、委托生产(公共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等等。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和文化转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生产力还比较落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的任务较重,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这就决定了必须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在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方面更加务实也更为灵活多样,不断创新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方式,以吸引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最后是根据我国的特殊体制环境,在上述“公共文化机构”(特别是公共传媒)中,划分出专门从事意识形态宣传的文化机构。

我国文化事业单位中最为特殊的一个类别就是从事意识形态宣传的机构。应该说明的是,这类机构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既一致又有区别。从一致性角度说,意识形态内容具有最为普遍的公共性;从区别角度说,意识形态内容要集中反映执政党的政策意图和文化取向,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下,是由执政党设立机构,直接主办的,是一种间接“代表”的公共性。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人民出版社等单位被确定为这类机构。

我国意识形态宣传机构主要集中在传媒领域,实质上是公共文化机构的一种特殊形态。对于这类机构的制度设计,国际上基于经济学一般原则(如天然垄断性),以及文化特殊原则(即如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形势下,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认同),在我国则还要关注与社会转型相关联的社会稳定和文化安全问题,因而,由执政党适当集中全体人民的意志,直接掌控少数关键传媒,影响舆论导向是必要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分类设想

我国文化体制和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进入“从突破性改革向规范性改革转变”的阶段,我们不仅要进行科学和全面的分类,还要将分类结果纳入现行的法律、法规系统,以推动具体实施。在改革已经实行26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形成的今天,文化机构的类型应该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其他物质生产和社会服务机构统一起来,否则就无法实施统一而有效的法制化监管。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目前事业、产业两分开的原则,同时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将目前的文化事业单位分为“一般文化企业”、“特殊文化企业”,“一般文化事业单位”、“特殊文化事业单位”四种类型。

第一类:适用于《公司法》规范的一般营利性的文化企业。凡是提供“私人文化产品”的机构,由于这些产品具有较强的大众娱乐性,可以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生产和提供,因而都应该成为一般的文化企业。在这一领域中,国有文化资产应逐步退出,以便为社会资本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

第二类:适用于《公司法》规范的国有文化企业,即分布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业的特殊性质的营利性文化机构。这些机构是我国文化产业的主体,目前已形成了“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基本改革思路,并拟定了“公司化”、“股份化”的分步骤改革战略,由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适用于《公司法》的国有文化企业已经是确定无疑的趋势。但由于受到内容监管的体制环境成熟程度的约束,还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实行有限准入,并对一些机构赋予特殊的职能,实行特殊的法规约束。因此,这些营利性的文化机构将会是一些特殊的国有文化企业。在具体的组织形式上,根据其所赋予的不同社会和政治目标,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组织形式。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事业单位法规约束的文化事业单位,即一般性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机构。我国文化部所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以及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文化机构都可以列入此类。一般文化事业单位将是一个充分开放的领域,国有文化机构不必鼓励退出,私人文化机构也不必限制进入,而是应该实行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政府和民间协力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一般文化事业单位还将是一个发展最快的领域,目前的“民办非企业机构”应该正名为“民办事业单位”,无论是国办的还是民办的事业单位今后还将进一步融入“非政府、非营利机构”这样一个文化事业单位的大类别中,承担起公共文化服务主战场的责任。一般文化事业单位也是一个政策支持力度最大的领域,“社会事业社会办”将成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类:适用于特殊事业单位法规和政策规范的文化事业单位,即特殊性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机构。由于这类机构涉及意识形态的宣传属性,因此要受到专门制定的法规约束,实行特许准入。关于此类特殊文化事业单位,也应该进行公开的和成文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地消除目前通行的“内部规范”和不成文法规,尽可能减少因领导人意图变化而变化的不确定性。在资产管理、干部配备、治理结构方面也应该与事业单位一般法律法规相衔接,以便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设计:整体重构,分类推进

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确定的宏观管理体制目标模式是,“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根据这个基本框架我们认为,未来我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党和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各司其职,布局合理、监管规范、形式多样、运转高效、服务充分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

我们认为,上述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三个层次的统一体:首先是确保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充分提供的制度安排,其次是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单位或机构的布局结构,最后才是文化事业单位的组织模式。这是一个整体重构的方案。

关于确保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充分提供的制度安排。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方面,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因此,首先需要安排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职责范围、权限和有效的合作机制;其次,需要设计一系列激励制度和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鼓励非政府机构参与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最后,需要对弱势群体(如贫困人口、未成年人、城市中的农民工等)的文化权利落实及其基本文化需求的满足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于未来文化单位的布局结构。考虑到我国的人均GDP、恩格尔系数和文化消费水平,以及体制环境的衔接,可以勾画出这样一个大致的结构:提供主流意识形态产品和服务的、实行特许准入的特殊的文化事业单位最少(第四类机构);实行有限准入的国有文化企业单位也很有限(第二类机构);一般非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较多(第三类机构);一般营利性文化企业最多(第一类机构)。

关于未来文化事业单位的组织模式的设计。不应该有先验的框架,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领域和具体任务,灵活务实地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如非政府公共机构、非营利机构、各种形式的信托和基金以及协会,等等。应该明确的是,未来文化事业单位组织模式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控制的脱离和自主运营。

文化事业单位组织模式的创新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了实现这种“可持续”的创新,必须逐步拉开党和政府与文化事业单位之间的那种传统的依附关系,形成宽松的空间,建立起一种党和政府、艺术家、文化艺术机构和社会力量第三方之间的新型对话的互动关系。

(本研究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中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分课题最终成果的缩写。本课题主持机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总课题组及各分课题负责人,以及参加讨论的人包括:张晓明、齐勇锋、章建刚、贾旭东、李河、高书生、陈欣新、郝振省、徐升国、胡正荣、李继东、徐世丕、胡书东、张丽娜、王艳芳、惠鸣。张晓明齐勇锋作者简介:张晓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齐勇锋,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摘自《中国公共文化发展服务报告(2007)》,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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