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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7年6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如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会议认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组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可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作已经引起了党和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以一系列政府文件、领导讲话等形式,正式进入了国家文化政策制定和文化制度安排的层面。无疑,构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的重要任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关系到责任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精神支撑;是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时间摆在我们文化工作者面前最迫切最重要的任务。那么,构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遵循六项基本原则,即公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基本性原则和公共参与性原则。本文即对这六个原则作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 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原则
公益即公共利益。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指: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出发点、依据和最终目的,是满足广大公众的公共文化权益需求。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是公益性极强的公共物品,公共文化服务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体现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区别于一般市场经营性文化服务的本质特征,也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原则。遵循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原则,公共部门有责任为公民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所谓公民文化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表达文化主张、其文化创造成果得到应有保护等方面的权利。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一样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是公民合法的文化权利,产生了对公共文化的大量需求,同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遵循公益性原则。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原则也可从公共管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解释。根据公共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文化产品,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即一个使用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不会减少该商品或服务对全社会的供给)和“非排他性”(任何人都无法阻止其他人对该商品或服务的享有和消费),其供应存在“市场失灵”,但毫无疑问,社会对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服务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因此,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服务和提供应主要由政府或政府资助的公益性机构来承担,并且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全体公民,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证公民享有必要的精神文化生活。
公益性原则的确立也取决于公共文化服务巨大的私人收益的“外部性”及其带来的公共收益。简单讲,“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其服务的对象是私人,直接的获益者是私人,但是,服务在直接带给私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提高着公民个体的知识水平和精神生活的质量的同时,客观上为服务对象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经济上和非经济上的收益,公共文化服务这种极强的外部性,间接地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收益,因为每个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正是社会整体文明程度提升的基础。换句话说,公共文化服务通过直接服务个人,间接地服务了整个社会,因此具有高度的公益性。事实上,必要而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对促进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和谐友爱文化氛围的营造、宽容社会风尚的形成等,都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见,公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本质属性,也是公共文化服务与其他市场经营性文化服务最大的区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出发点、依据和最终目的的确立,都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公益性也使得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社会公有、社会共享、社会公用等公益性事业的一般特征。遵循公益性原则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既是政府在文化服务上弥补市场缺失的应有举措,也是公共部门回报纳税人,为全体公众创造文化福利的必要之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原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责任主体,政府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公共财政投入,主持制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战略,研制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 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原则
公平或曰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基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的确认,而持有的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之一。我国宪法将“平等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平等权之重要。公民文化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同样应当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因此,平等的原则也必然应当延续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换言之,所谓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即人权平等和社会公平价值理念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原则即指,每个公民(包括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在获取公共文化资源、享受文化服务时,享有获得服务机会的公平,服务内容、质量和服务过程的公平。
所谓服务机会的公平,主要体现为服务对象的全体性或者说服务必须惠及全民。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既要包括城市、中心发达地区的居民,也要包括农村、边远落后地区的公民,即所谓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身份不分高低贵贱,都应当有机会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换言之,公共文化服务不应有任何地域、城乡、种族、身份等的歧视。所谓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过程的公平,则指不论服务对象为何人,均有权享受到同样的、质量稳定、程序公平的对待,从而享有平等的文化服务。
在构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原则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宏观与微观两个不同层面的要求。所谓宏观层面的要求指,政府在进行文化发展战略的制订、文化资源配置、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整体布局调整等重大宏观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地区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努力做到公正公平。所谓微观层面的要求则是,政府各具体部门,以及政府扶持资助的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提供各项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一视同仁,使大家获得机会公平、质量稳定的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平性原则的提出,很大程度上针对了公共文化服务不够公平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事实上,由于文化资源的有限和社会阶层差异的存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很多领域都长期发生着不公平的情况。以博物馆为例,博物馆集收藏、研究、陈列、展览各类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品于一身,所有过往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几乎都在博物馆得到最集中的展示,博物馆服务因而成为公认的最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然而,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历史上相当长时间里,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博物馆,一些国家或私人的收藏,为少数人所独占,也只允许少量的王公贵族参观。直到1793年卢浮宫开放后,世界博物馆才开始了其服务社会的进程。迟至197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才提出“为当代和未来的公众服务的博物馆”的主题。1974年,国际博协才提出了博物馆的新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性机构。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的见证物当作自己的基本职责,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这一定义的出台,特别是其对博物馆公共性的强调,体现了博物馆对其基本职能认识的突破性转变,标志着博物馆服务意识的生成,也标志着对民众公平参观使用博物馆这一基本文化权利的正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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