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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体系要依托广播影视机构强大内容产品生产能力和宽广覆盖范围,形成现代公共文化传播平台。为实现这样的战略构想,本文认为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即构建十大体系;夯实十个基础;理顺六条渠道;搞好六项考核。在对具体建议进行论述之前,首先又需要澄清一些基本概念和问题。
一 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2月21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讲到:“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公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提供保障而创造条件,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越来越明晰。2005年10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指出:“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是指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相对应,主要着眼于社会效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为全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文化领域,它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刊、互联网、演出、文物、图书馆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诸多文化领域。
按照上述精神定义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就是要面向全社会提供广播影视公共产品和服务。它包括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片的制作提供及其服务,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相应的体制机制,确保公共服务的经费渠道和政策法规保障。
二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现存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广播电视机构是由国家建立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执行宣传功能,并在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下运营。改革开放以后,媒体逐渐开放广告,广播电视基本上依靠广告收入,实现了“自收自支”。因此,历史形成了我国广电事业“国营+商业”的双重性质。这种双重属性的弊端在于,媒体更多考虑了意识形态需要和商业需要,而忽视公共文化的需求。各级广电对意识形态和商业利润抓得比较“硬”,对公共文化服务抓得比较“软”。结果便是公共文化服务“缺位”严重,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精品节目稀缺,基础设施落后,设备陈旧老化,无线覆盖效果滑坡,覆盖“盲区”仍然存在,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日益拉大,农村地区节目套数很少且质量不稳定,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诸多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传承、创新和发展民族文化,传播信息、引导舆论,落实公民文化权利,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等。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广播影视在公共服务中的定位问题。从国家政策的层面说,应当依靠具有强大内容产品生产能力和宽广覆盖范围的广播影视机构,形成以制作和传播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为特点的现代公共文化传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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