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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前国家对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有关政策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将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中央在2005年7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转发了财政部、商务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6\]88号)。这两个文件提出了目前我国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具体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降低门槛,为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1)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开展、参与和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
(2)对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文化企业销售人员、演出人员,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海关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3)外交、公安、商务、文化、海关、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对各类“走出去”活动和工程在项目审批、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做到简捷便利、提高时效。
2 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的指导和服务
(1)商务部会同宣传、文化、外宣、外交等主管部门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和企业,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2)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制度。把分散在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三个部门的进出口统计数据整合起来,从核心层入手,形成较为完整的文化产品及服务进出口统计概念和体系。比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核心文化产品指标体系,结合我国国情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指标,便于进行国际比较。
(3)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设立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出版物营销机构等,商务主管部门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购买媒体播出时段,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文化主管部门在资质评估、信息咨询、考察市场等方面给予支持。
(4)商务、文化、外宣、外交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通过在境外组织综合性的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展览会和经贸洽谈活动,或参加综合性的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扩大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关政府部门的网站设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网页,定期对外公布具有出口资质的文化企业名录和企业法人名单,介绍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信息。支持文化企业在海外积极应诉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提供海外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咨询。
(5)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产业协会性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商会,研究有关国家文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商会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成立全国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联盟,在商务、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整合企业力量,扩大对外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帮助企业开拓海外文化市场。
3 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资金短缺问题
(1)中央和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走出去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奖励开发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资助电影和音像制品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重点出口图书的翻译,对境外商业性演出人员和道具的国际旅运费、参加境外博览会的场馆租金可给予一定补贴。对参加境外文化节的文化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经费资助。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参展、宣传推广、培训研讨和境外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现行援外管理规定,从援外资金中安排专门预算,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财政贴息支持银行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等市场开拓活动。
(2)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纳入业务范围。对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出口项目和企业,需要银行贷款的,可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3)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方面,鼓励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相关险种,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4 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表彰奖励机制
(1)对出口规模较大、出口业务增长较快的文化企业,对积极引进我国版权的国外文化机构和企业,对将我国文化产品推向海外市场作出贡献的国内外媒体、中介机构和友好人士,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支持出版集团公司和具有一定版权输出规模的出版社成立专门针对国外图书市场的出版企业,经批准可配备相应出版资源。出版企业对海外的版权输出,可以根据实际输出版权数量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朱涛)
本文摘自《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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