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标志保护 |
|
| 中国网 | 时间: 2006-05-1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所有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登记特殊标志。核准登记后,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用于募集资金。特殊标志的保护期为4年,期满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特殊标志所有人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
特殊标志图样实例:中法文化年标志、十运会标志等
附图: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文本(节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