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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知识产权归属:是共同开发还是“克隆”?
中国网 | 时间: 2007-01-10  | 文章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一场关于车身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属官司

如果你喜欢汽车,就会发现一些奔跑在大街上的不同品牌汽车,却拥有极为相似的外表。前不久,渝湘两家企业就为了相似的车身外观设计打起官司,原本的合作伙伴,一下子对簿公堂了。

2006年,湖南同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解除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随后,长安跨越又以对方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起诉湖南同心。记者调查发现,这起纠纷的实质是知识产权之争,作为合作伙伴的两家企业竟然拥有近乎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方想根据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新产品,不被第三方抄袭、模仿,故要求对方不向第三方供货;一方想解除“保密协议”,根据已获得批准的知识产权向第三方供货,以开拓自己的市场。

那么,这一知识产权到底归谁?

这两家企业曾经有过一段“蜜月”时期。2003年6月,作为长安汽车集团公司的参股公司,专门生产商用车的长安跨越公司决定以长安集团的“长安之星”微型客车头面造型技术为基础,开发“星豹”新型载货汽车,也被称作长安宽体星卡。当年12月3日,长安集团与长安跨越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开发新产品投入需数千万元,长安跨越因考虑湖南同心公司在开具模具方面有一定的经验于是委托湖南同心公司制作长安宽体星卡的车身模具及供货。

双方一致同意,由长安跨越提供“星豹”产品车身技术设计资料和长安之星车身数模资料,由湖南同心提供经费负责冲压模具的开模和焊装夹具的制造,并向长安跨越提供车身冲压件。经双方约定,其初期投入经费,在未来供货的前五万套产品中摊销。2003年11月26日,双方在重庆市签订了《关于长安宽体星卡项目的保密协议》,规定此款驾驶室的任一零部件湖南同心不能向第三方供货,知识产权归长安跨越所有。

据长安跨越公司负责人介绍,为保护知识产权,从2004年11月4日起,长安跨越相继向国家专利局申报有关“星豹”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5件,其中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于2005年6月获得专利证书。为预防不法厂商勾结、盗用“星豹”产品出口海外,长安跨越还将这些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2005年9月,湖南同心也申请到了与长安跨越近乎相同的“梅花”牌商用车车身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8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记者从照片上发现,“梅花”与“星豹”的车身外观极为相似,只是正面的车灯外形及位置略有不同。长安跨越负责人认为,湖南同心注册的车身外观设计专利,与长安跨越“星豹”产品的外观设计极其相似,湖南同心仅仅是对“星豹”车身正面做了细微的改动,车辆所采用的绝大部分零部件也侵犯了长安跨越的知识产权。开发模具的三维数模图纸,也是利用长安跨越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

但湖南同心负责人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公司董事长章端祥说,当初长安跨越交由湖南同心设计开发模具后,湖南同心先后花了一年半时间才开发生产出来。他告诉记者:“长安跨越提供的只是概念,其设计只是个框架,有一部分零件还是我们用手敲出来的。况且,他们当初提供的只是二维图纸,我们共同搞出三维数模图纸后,他们又拿过去了。所以,这项专利两家都有份。”

知识产权之争,关系到双方的市场份额和胜败安危。长安跨越意在通过《保密协议》约束对方,在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允许对方向第三方供货,从而保证“星豹”产品推向市场并保障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不受冲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长安跨越认为,湖南同心违反《保密协议》,向四川资阳南骏车辆有限公司提供长安星豹车身驾驶室供其抄袭该产品进行整车试验。湖南同心则认为《保密协议》捆住了自己的手脚,使之不能向其他汽车生产厂家供货,从而影响企业效益和发展速度。为此,湖南同心以长安跨越违背双方约定,委托第三方为其加工供货为由,先将长安跨越告上法庭,强烈要求解除《保密协议》。随即长安跨越也以湖南同心违反《保密协议》向竞争对手四川资阳南骏车辆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星豹”产品驾驶室冲压件为由将湖南同心告上法庭。

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以及国家如何立法保护包括专利及专有技术在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不讲诚信者如何进行处罚,应制定相应的规定。

目前双方的较量和争论仍在继续。不容置疑的是,对于双方的纠纷,法院如何判决,将对我国汽车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刻影响。 (王金涛 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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