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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开煤炭资源征费先河 投资者为采矿权埋单
中国网 | 时间: 2005-07-07  |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采矿权的价款通过中立机构评估,确认收费标准和金额,县财政和省市级财政对半分成

今后的6年,将是山西煤矿投资者为采矿权埋单的6年。

山西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下称《意见》)表明,山西省将分6年对正在使用的省内煤矿资源征收费用,新获批的煤矿资源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参与《意见》起草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朱景学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在国内尚属首次,“作为试点,山西省在资源体制方面的改革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意见》显示,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国有煤矿采矿权,其资源价款将转为国有资本金,成为国有股份而非现金。《意见》的意图很明显,“资源有偿使用款”的征收将集中于非国有煤矿。

这正是《意见》出台前,山西省各相关部门对此争论最激烈的地方。参与争论的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几次激烈讨论,最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是,是否将规模较大的非国有煤矿的资源价款转为国有资本金,是否让政府控股或参股这些非国有煤矿,需要政府与采矿权人、投资者进行“充分协商”,即充分尊重投资者权益和意见;规模和资源量较少的煤矿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办法出让。

上述人士还告诉记者,他本人并不赞同采矿权转化为股份。他指出,这种做法失去了试点的意义——《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事实上,此次山西出台《意见》,正是首家呼应国务院“煤炭新政”做出的大胆举措。朱景学告诉记者,山西是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试点省,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正是试点工作的重点。这份《意见》经过了半年的调研和临汾等地的充分试点,省政府才决定全省推行。

按照《意见》规定,采矿权的价款通过中立评估机构对煤矿现存资源量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收费标准和金额,县财政和省市级财政对半分成。《意见》称,市、县的价款收入将重点用于煤矿开采所涉及乡(镇)、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农村原有的办矿利益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

422座煤矿和8.36亿元财政收入,是山西省临汾市煤矿资源收费试点一年的结果。虽然对试点过程中发生的“统一定价出售产权”等简单化行为没有预料到,朱景学还是认为,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过去,由于煤炭资源无偿使用,采矿权由政府部门划拨给投资者,资源浪费严重,回采率徘徊在20%~30%。而临汾市通过煤炭资源收费,回采率提高到60%~70%,遏制了游资对煤矿的掠夺性开采,使投资者对煤矿的技术和安全加大投入,这正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目的。”朱景学向记者表示。

事实上,除临汾之外,山西的一些地方城市早在《意见》出台之前也跟随临汾的脚步,自行开始试点。显然,财政和产业升级的双向驱动令“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成为一块甜美诱人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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