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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争端磨炼中国运用WTO规则水平
中国网 | 时间: 2006-09-20  |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入世以来第一场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争端已经不可避免。如争端各方同意,斡旋、调解或调停可与专家组程序同时进行。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近日就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向世贸组织要求设立专家组,就此问题,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如上表示。

    “此次争端如果最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尤其是我国运用WTO规则的总体熟练程度肯定不如欧美那些老牌贸易大国,甚至可能出现有道理却输官司的情况。”梅新育说,在国际关系方面,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一件平常的事情,这次真刀真枪的诉讼也能提高我国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本国利益的水平。

    在梅新育看来,我国入世近五年来在WTO中表现都极为“温柔敦厚”,除了2002年与欧盟、日本等共同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之外,尚未单独提出任何诉讼,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不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活跃。

    “对贸易伙伴声称要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我们迄今全部是通过双边协商结束。然而,双边途径固然有高效的优势,但要较多地立足于对方的贸易规则。如果我们表现出竭力通过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尽可能避免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偏好倾向,无异于给了对方一个讹诈我们的把柄。”梅新育说。

    梅新育认为,我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新规定并未违背WTO规则。一方面,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国内工厂用进口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增值程度不足以认定为国内生产的整车,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按照整车税率课征进口税,完全合理。另外,WTO《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等规定,但我国无论是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还是《办法》,都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

    我国自去年4月1日起对汽车零部件进口开始实施新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整车进行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必须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由此前的10%调整为25%。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强调,新管理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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