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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带头大哥”或涉嫌多宗罪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16  |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带头大哥”终于无法继续在“江湖”上兴风作浪。法律专家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在已经知道的情节来看,“带头大哥”可能涉及到数种犯罪,最后的定性还需要法院来决定,而对于此案的受害者来说,必要时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要求赔偿。  

非法经营最高可判无期

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吉林警方对“带头大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理由是以涉嫌利用网络非法经营投资业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金融犯罪问题专家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25条,主要打击对象是不具备某种经营资格而擅自从事相关业务,从而破坏市场准入秩序的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经纪、投资咨询、相关财务顾问、基金募集等活动的行为。而从媒体披露的情节来看,这位“带头大哥”所进行股评、荐股甚至募集资金理财活动,既未得到任何批准,也未进行任何备案。  

可能涉嫌多种罪名

“但从媒体介绍的情况看,估计这位‘带头大哥’的问题还不止于此,还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记者说,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便构成集资诈骗罪。

“进一步讲,还可能存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宋一欣说,如果司法机关最后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宋一欣同时表示,再往深里说,如果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背后,该人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市场行为的,则将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操纵市场罪,并将数罪并罚。  

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若放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由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多是机构在操作,股民的投资意识也比较强,所以这种案件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曾经在美国做过多年证券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朱锦清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带头大哥’的所作所为闻所未闻,大概是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的现象吧。”

至于受害的投资者如何才能挽回损失,朱锦清说,目前来看,受害人若要获得赔偿只有向这个“带头大哥”来主张,从法律程序来讲,就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

宋一欣律师也表示,现在“带头大哥”问题上的受害者,应当尽快向警方提供证据、进行损失登记,必要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损失。(何鹏/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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