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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案的三点再思考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16  |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引得证券市场沸沸扬扬的“带头大哥”案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这位“带头大哥”真名不叫王晓而叫王秀杰,是1973年长春市生人,不是搏击股市多年的高手而是某银行后勤部门的一个职员,目前已被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以涉嫌利用网络非法经营投资业务而刑事拘留。据悉,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并因涉嫌非法敛财,现被报送检察机关批捕中,而“带头大哥”名下的交费会员正在联合起来加以声讨并准备集体维权。

出现这样的有众多受害者、投资者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事件,同前一阶段久违的牛市突然到来,证券市场整体上不知所措及其监管不到位,以及投资者群体性浮躁心理、跟风做法及羊群效应有关,在蛊惑的宣传手段中,“带头大哥”在证券市场造神运动中变成了“股神”。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值得证券市场、投资者及监管层反思的,幸亏,司法部门已以最快的速度介入了此案。

反思之一:炒股博客是否应当承担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博客在网络中兴起的初期,是个人心得的产物,是一种属于私人空间或朋友圈的空间,但随着博客的大规模发展后,博客所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多,作为一个电子交流平台已经起到了一般平面媒体与纸质媒体无法具有的作用,在证券市场中,伴随着牛市的出现,炒股博客大量兴起,实际上成为一个个影响力不小的电子证券媒体,由于点击和阅读的广泛性,炒股博客远远超出了个人心得的范畴,成为一种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炒股博客博主及所载的内容不能以个人自由而一言蔽之,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责任。

反思之二:炒股博客中发表的言论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答案也是肯定的。不排除许多炒股博客博主发表的博文只是个人对证券市场及其个股特征的看法或心得,但其应当自律并避免出现非法经营、散布虚假证券信息或涉嫌坐庄、操纵股价的嫌疑,这是博主与博文存在的前提与法律界限。对于那些以炒股博客名义出现的,实质上实施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散布虚假证券信息、坐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无论有否直接经济利益还是间接获益或致人损害的,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公布于众而以儆效尤,还应当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那些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反思之三:是否应当尽快建立网络实名制?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前一阶段,网络上在讨论是否应实施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核心的焦点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但是从现在的“带头大哥”案来看,实施网络实名制是有必要的,特别在证券市场中实行网络实名制更有必要,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称为之对立。实际上,网络实名制的核心是注册的真实性、可验证性,由此,可以让网络上的言论发表者有必要的自律,以及让网络运行商规范运作。(宋一欣/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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