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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后,关税化和降低关税水平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国际贸易保护的手段逐渐转向技术标准(TBT)、卫生检疫(SPS)和诸如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国内产业冲击等保护措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国家往往容易启用保护措施来保护国内的农业,发达国家则往往易于采用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手段来阻止国外农产品的进入。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农产品贸易战正是在这种国际贸易保护方式转变的历史背景下爆发的,突出反映了现代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的一些特征。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与国际接轨,加快实施农业标准化将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一条突围之路。
中国正式加入WTO以后,WTO的有关规则就成了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WTO有29个独立的协议,其中涉及农产品标准的协议有两个,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二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这两个协议都规定农产品贸易、质量检验或仲裁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国际兽医组织(IOE)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国际植物保护联盟(IPPC)制定的植物卫生标准以及ISO等国际标准。
我国加入WTO后,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安全标准的挑战。农业标准化成为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调节农产品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阐述WTO的上述两个协议对我国农业标准化的影响,在着重分析农业标准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农业标准化的推进路径。
WTO农业标准的影响
于上世纪1980年生效的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协定(英文缩写为GATT/TBT协定,现称为WTO/TBT)也称为“标准守则”,规定了各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有限干预原则。政府对市场流通的商品从技术角度只能进行有限干预,即凡涉及到人、动物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国家安全以及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时,政府才应干预。
2.非歧视原则。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所有缔约方没有高低、亲疏、宽严之分;对本国商品和外国商品进入本国的要求和待遇应是平等一致的。
3.透明度原则。所有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都应公开、透明,让所有需要知道的企业和个人都能了解,不能黑箱作业。为此,各缔约方均应按TBT的要求建立通报和咨询程序和TBT咨询点。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的原则。各缔约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遵守和履行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并以此为基础。除非由于本国的地理、气候因素或技术基础原因,才允许与国际标准、准则有差异或不采用。
5.争端磋商机制原则。一旦某缔约国违反了TBT协定,有意无意地制造技术壁垒时,其他受损方可以向WTO投诉,一旦投诉有效,就启动争端磋商机制,当磋商失效时,WTO可决定使用贸易制裁手段。
6.给发展中国家以优惠、给最不发达国家以帮助的原则。某些政策可向发展中国家放宽,允许有一定缓冲期逐步达到要求,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
7.整齐划一原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批准、实施方面均应遵守TBT协定的原则,而不能各行其是、不受约束。
在执行协议条款上,我们已经作出了具体承诺:入世后,不仅要对其他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提出我们的意见,充分享受我国在WTO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且要确保我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TBT协议的要求。TBT协议规定了WTO成员必须保证其制定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标准不给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WTO成员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地方政府、非政府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遵守此规范。
此外,WTO的另一重要协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协议规定:不得以环境保护或动植物卫生为理由变相限制农产品进口;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证据(国际标准或准则)为基础,但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可根据已有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有这类进口限制措施都必须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实施。
而且,国际贸易组织ISO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环保认证ISO14000系列标准。这将对我国农产品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即使农产品取得了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系列标准认证,而尚未取得ISO14000国际环境系列标准的有关认证的话,对方仍可用“绿色壁垒”限制我们。ISO14000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或预期消费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把污染危害减至最小,它要求能源清洁、生产过程清洁、产品清洁。我国传统农业出口的水果、茶叶、蔬菜等农产品,使用的即使是微毒农药作为杀虫剂,或灌溉用水轻度污染,也不可能取得环保认证。这意味着我们的这些产品将被拒绝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农产品参与竞争的取胜之道是走农业标准化之路。农业标准化既可以是农产品进入国际国内的通行证,又可以构筑起本国绿色壁垒。
我国农业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起步晚,地区之间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总的来看,中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尚处在试点和起步发展阶段,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表现为:标准制定周期太长,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标准水平偏低,修订不及时,标准制定时间过早,满足不了产品更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采用农业标准时,考虑国内因素多,考虑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少。支撑体系混乱,检测缺乏权威性,认证不规范,执行不严格;缺乏对农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的研究和实施,多把工作重点放在产后,忽视了产前和产中质量控制。
与TBT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之处。
1.技术法规问题。按照WTO/TBT规定,国家有限干预的方面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及防止欺诈行为等,这些方面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包括法律、法令、规章、管理规定等)。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从定义角度理解不深,甚至理解错误;二是技术法规不全;三是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是部门法,而不是国家法。四是法律法规缺乏透明度。很多情况下,法只是摆样子的东西,行政机关中的内部文件甚至是某个领导的批示才是实际运作的圣经。这是相当多缔约方颇伤脑筋的事。
2.标准问题。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大问题,为什么采用,如何采用,能不能保留差异,为什么保留差异,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和令人信服的政策和程序。即使采用了,如何保证实际生产也确实按照国际标准不折不扣地进行。透明度和通报、咨询工作要求我国从标准制定到批准实施各阶段均有明确程序,且能以英文文本进行数据交换。这一点我们一时还不能做到。
3.合格评定。TBT的宗旨是减少国际间由于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不一致而带来的重复检验、检查、认证、认可、收费问题。TBT的最高目标是以国际标准和准则建立国际合格评定程序,争取一次检验、一次检查、一次收费,达到一证在手,走遍全球的理想境界。而我国由于体制和机制的不合理,造成实际上国内技术壁垒远大于国际技术壁垒,以致政出多门。这方面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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