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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票所得可能征个税 具体征税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2-22  发表评论>>

    所得税修改条例称具体征税办法另行制定

  今天上午,国务院正式颁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规定,其中规定了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同时,新所得税修改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办法另行制定,这就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开征个税。

  新所得税修改条例对个税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针对承包经营的纳税人条例修改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有关税务专家解读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此外,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上午表示,如果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1600元上调至2000元,将使本市60万人获得减税益处。记者了解到,目前证券收入所得以及实物所得不征收个税,但上午颁布的新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已经为股票所得和实物所得今后开征个税埋下伏笔。

文章来源: 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 王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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