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全国省域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评价分析
11、1 全国省域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评价结果根据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对采集的2005~2006年全国31个省、市(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合成,图11-1、图11-2、图11-3和表11-1列出了两个年份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排位和排位变化情况,以及其下属2个三级指标的评价结果。
11、2 全国省域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排序分析
2005年全国各省、市(区)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处于上游区(排在前10位)的依次为: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黑龙江省、辽宁省、福建省、北京市、河南省;排在中游区(11~20位)的依次排序为: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省、山西省、广东省;处于下游区(21~31位)的依次排序为: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云南省。 2006年全国各省、市(区)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处于上游区的依次是:浙江省、天津市、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黑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北京市、河北省;排在中游区的依次排序为: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辽宁省、青海省、海南省、吉林省、湖南省、安徽省、四川省;处于下游区的依次排序为:江西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
11、3 全国省域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排序变化比较
2006年与2005年相比较,排位上升的有12个省、市(区),上升幅度最大的是青海省(14位),其他依次为:海南省(10位)、广东省(9位)、云南省(9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位)、湖北省(5位)、四川省(4位)、上海市(2位)、宁夏回族自治区(2位)、河北省(1位)、浙江省(1位)和贵州省(1位);黑龙江省等4个省区排位没有变化;排位下降的有15个省、市(区),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内蒙古自治区(12位),其他依次为:辽宁省(7位)、甘肃省(6位)、广西壮族自治区(6位)、重庆市(5位)、陕西省(5位)、山西省(5位)、吉林省(4位)、安徽省(4位)、江苏省(3位)、山东省(2位)、西藏自治区(2位)、河南省(2位)、湖南省(2位)、天津市(1位)。
11、4 全国省域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跨区段变化情况
在评价期内,一些省、市(区)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排位的升降出现了跨区段变化。在跨区段上升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河北省由中游区升入上游区,青海省、海南省、四川省等3个省份由下游区升入中游区;在跨区段下降方面,河南省和辽宁省由上游区降入中游区,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由中游区降入下游区。
11、5 全国省域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动因分析
在发展方式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西藏自治区;2006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变化为:上海市、天津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湖北省。
在协调发展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山东省、浙江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2006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变化为:浙江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福建省、黑龙江省、青海省、吉林省。
从表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省份,不管是科学和谐发展竞争力排位靠前还是靠后,发展方式竞争力和协调发展竞争力两个二级指标都不太协调,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也存在不协调发展的情况,这与各地发展基础以及自然状况有关,也与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有关,如何保持经济以科学、协调的方式快速发展,是每一个省份都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