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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投资领域仍存在许多难以令人满意的问题,如还没有真正解决投资资源由市场优化配置的问题,政府投资的效益情况也未见彻底好转,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使国家对投资的调控和管理丝毫不能放松,在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管理手段的情况下,往往不得不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控制贷款规模、强化审批手段、强行命令项目停建等老一套做法去管理投资。因此,投资体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今后一个时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应围绕“培育市场、规范行为、完善管理、强化调控”展开。总的方向是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做到“该管的坚决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开”。
一、改进政府投资管理
除了按《决定》确定的办法进行改革之外,为了改进政府的投资管理,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1.完善政府的配套协调体制
投资活动与许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在政府对全社会投资的管理上,涉及政府多个有关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在资金的来源上,涉及政府财政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和社会资金;在项目的实施方面,要与建设、土地、环保、规划、城建、工商、金融、设计、施工、咨询部门或单位打交道。因此,投资体制改革所涉及的许多内容并不是投资领域本身的问题,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计划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市场和价格体制、企业体制、法律法规乃至人事体制都直接影响投资体制的发展与变化。投资体制实际上是融合在上述各种体制之内,并受上述各种体制所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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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对投资宏观管理方面的主要弊病在于政出多门。各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有关专业部门都具有一定的投资管理职能。这些部门在投资的管理上职能交叉,每个部门都按自己制定的法规和办法,插手投资项目的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的局面。这种政出多门的投资管理体制,造成对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各部门从本部门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出发,在项目审批、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上采取高度垄断、封闭运行的方式,极易导致暗箱操作和腐败的发生。这种体制所形成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导致部门和地方政府各扫自家门前雪,无法实现统一协调管理。直接结果就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管理混乱,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痼疾难于解决。投资体制改革多年以来虽然一直在探索之中,并且出台了众多的方案,却没有完全令人满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各种体制的改革难以与投资体制改革配套。
要改变上述状况,必须建立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对投资的管理体制配套、信息共享,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使各部门真正实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决定》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但要具体落实还需要做许多工作,包括对一些政府部门的投资管理职能重新定位。
2.改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增加透明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审批和核准的质量和效率,一是要适当简化目前投资主管部门内部较为繁琐的审批和核准流程;二是要增强参与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的时间办事;三是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将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的申报程序、前期工作深度、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需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批和核准时限等在部门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以便投资者查阅和做好申报项目的准备工作,了解审批或核准的程序,减少盲目性和浪费时间;同时对已申报的项目建立网上直通系统,使申报单位从中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项目正在哪个环节审批或核准,以及是否需要增加材料和进行说明等等,便于项目申报单位对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核准工作进行配合与监督。
二、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
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逐渐强盛,中央政府在经济管理中逐渐减少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使用,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能力也随之不断减弱,在一些年份几乎出现失控的状况。要避免再出现这种状况,不可能再恢复计划经济时代全靠行政命令的办法,而要通过投资体制改革,建立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方法和调控手段。为此,需要做好以下改革工作。
1.提高规划(计划)的权威性
国家规划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的重要工具,许多国家是通过规划去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结构调整的。
我国曾是计划经济国家,但长期以来出现的规划脱离现实,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没有监督,缺少事后的总结与提高等等一系列违背规划使用原则和规律的做法,使我们的国民经济规划对投资主体行为难以起到引导的作用,反过来又使现实发展与规划产生很大的背离。因此,恢复规划的权威性,使投资主体重视国家的发展规划并使自己的投资行为与之相适应,对加强国家投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意义。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的报告中所指出的:要“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恢复国家规划的权威性,首先要提高规划的质量,使规划既要反映政府对国家的发展意向,又要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制订规划指标既不冒进,也不保守,对投资者有指导作用。为此,应改变规划只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制定方法。在制定国家规划时,要加强调查研究,以科学预测为依据,对规划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其次,在国家规划制定之后,不能任意更改,政府部门应以实现规划为工作目标,如果国家政府部门都不认真执行规划,是无法建立起规划的权威的。再次是建立规划执行的监督机制,对指令性的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例外;对指导性的要加强指导并为其执行提供良好的条件;监督应该是制订规划部门的重要职责。最后是建立规划的后评价制度,在规划期结束后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总结经验与教训,达到不断提高规划质量的目的。
2.重视使用经济手段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看,投资规模和结构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点。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杠杆是国家调控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工具,合理利用税收、价格、利率、证券发行、金融和货币政策等可以由国家控制的经济手段去间接调控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往往要比行政命令更容易见效,而且可以避免行政命令产生的一些弊端。
利用税收调控主要是通过设置与投资有关的税收,或对现有的一些税实行减收和免收的办法去调控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为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可考虑对企业利用盈利投入国家鼓励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还贷资金,退还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和新能源项目,在其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减免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对紧缺资源的开发和使用,适当提高资源使用税,等等。
价格调控是国家通过对其控制价格的产品制定优惠性价格的办法,提高投资主体对国家鼓励建设项目投资的积极性。具体可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建设所需购买的主要设备或高科技设备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补贴;二是对国家控制价格的产品项目,在投产后一定时期维持较高的价格,使项目建设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如提高风力发电的上网电价等。
在利率方面,除了要根据经济和投资发展的形势,适当调整中长期贷款利率之外,为有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要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如新能源建设、节能和环保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由政策性银行对这些项目发放“软贷款”,或者由国家财政为该项目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进行贴息。
根据《决定》提出的要“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的精神,争取为企业的建设项目开拓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要充分利用企业建设债券发行和企业股票上市的批准权,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建设。扩大企业发债自主权的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争取在“十一五”时期出台。
3.实行严格的法律约束
法律和法规是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约束的有效手段,投资调控就是要对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法律和法规自然是不可少的。
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的建设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因此,许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都能对其起到约束作用,例如,关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筹资和融资、城市规划、企业组建、招投标、合同执行、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完善法制建设和法律约束机制,不仅仅是建立各种法律和法规,还包括法律和法规的执行与监督,这应该成为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一直滞后于其他经济领域的立法建设,现有法规有许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如前所述,由于相关的部门在投资管理上职能交叉,又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约束,每个部门都按自己制定的法规和办法,插手投资项目的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的局面。不同部门的许多政策法规在基层打架,使项目建设单位和地方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经常面对中央各单位下发的互相矛盾的法规文件,不知道该执行哪一家的,往往要为此而耽误很多的时间,耗费很大的精力。
由于一直没有在投资领域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投资领域改革缺乏依据,管理缺乏法规支撑;同时,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作用。如我国在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就规定:在生产中产生污染的项目“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法律规定,但在其后20多年的建设中,根本就没有认真贯彻执行,造成了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状况。国家环保总局只是在去年才利用这个法规处理了一些企业,而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对此置若罔闻。
投资领域大量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为不法分子和腐败官员提供了可乘之机。投资法规的滞后,也是使投资体制严重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我国经济运行质量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投资领域的法制建设必须加强,一方面是弥补空白,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另一方面要抓执法,要按法律法规办事,严格执法。
由于投资建设涉及的方面和领域太多,无法用一部《投资法》来解决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当前我国不应该追求制定一部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都能起调控作用的《投资法》,而是应该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利用《国家安全法》、《环保法》、《资源保护法》、《土地法》、《规划法》、《标准法》、《合同法》、《公路法》、《海洋法》、《流域开发法》、《能源法》等去严格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4.建立有效的信息导向制度
信息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是立足现实为未来发展做准备的经济活动,信息是其决策的基本依据。有人说,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周期的时间变长,波幅变小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信息的发达使投资和生产的盲目性减少,经济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提高。不管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但可以肯定地说,在投资主体注意理性思维,讲求投资效益的条件下,信息对其投资行为的导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国目前之所以还存在数目可观的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的现象,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投资决策者缺乏足够和准确的信息引导。
对投资者有引导意义的信息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与未来资源和市场条件发展变化有关的信息,包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总需求与总供给信息,国家产业政策变化信息、产业发展和调整信息、行业的需求和供给信息、地区市场发展和变化的信息、国际市场发展和变化的信息、产品的价格走向以及各种对投资者建成项目的效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另一类是产品技术信息,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中的应用前景和对市场的影响、国外同类技术应用效果情况、国内同行对技术的看法和采用计划、产品更新换代的时间周期等等。
政府的信息导向方法有两种,一是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即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其管理范围内定期公开发布有关的行业、地区、技术发展和应用信息。二是培训制度,即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定期举办企业领导培训班,向它们传达有关的信息。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瑞典都有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技术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定期培训企业领导,向它们通报各种有关的信息,平时则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作为政府对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和服务的主要途径。在“十一五”时期应该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同时要鼓励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对企业领导者的信息培训和咨询;对宣传国家政策的公益型培训,政府可以适当资助。
为了能够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国家在“十一五”时期将启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应该包括宏观经济信息库、政策信息库、行业投资信息库、技术发展信息库等等,既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信息,又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的参考信息。该系统要及时汇总国家和地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信息,充实和更新行业投资信息库。为此,要建立严格、通畅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三、建立国有投资项目的效益保证制度
为了实现提高国有投资效益的目标,除了要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之外,还要建立效益保证制度。
1.落实投资决策者责任制
项目决策是决定投资效益的首要因素,投资决策者树立效益第一的观念是解决目前投资建设领域许多问题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单位投资决策者的利益与投资项目的成败没有必然的联系,成功了可以显示政绩,失败了只当是交学费,没有任何的责任。在这种体制下,自然难免“投资饥渴症”的蔓延,无论是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还是投资效益都难以控制,国有资产的浪费现象几乎是无法避免,而且是愈演愈烈。这是长期以来投资规模难以控制、投资结构难以调整,投资效益差的主要症结之一。为此,根据《决定》确定的原则,应该建立“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责任制度。具体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尽快制定并出台《预算内资金投资管理办法》,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建设债券、建设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多个出资主体的建设项目,应共同协商审批。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应该让贷款银行参加可行性论证会,让其了解项目情况,决定是否贷款,但没有审批权。
(2)总结十年来推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该制度中各项管理制度和责、权、利的规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按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选择有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作风正派的人负责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工作。
(3)扩大“代建制”的试点,并尽快出台《政府项目“代建制”管理条例》,规范需要采用“代建制”方式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代建单位的工作。
(4)责任制的关键是能否落实,国家主管部门要建立授权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的业绩档案制度,定时考核他们的业绩,并酌情给予奖励和处罚。可在国家重点项目中选择几个管理好的和差的典型,对其项目决策者和执行负责人给予事先规定的奖励和处罚,并进行广泛宣传,认真执行是使人们认真对待各项制度和合同的重要因素。
(5)严明法纪,落实“问责制”。对因个人失职、失误、以权谋私而给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带来重大损失的,不但要给予行政处罚,还应进行法律制裁。
2.严格国有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制度
虽然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要求国有投资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得出可行的结论之后才能投入建设。但是,由于我国的干部体制和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和形象,投资决策不是以市场为导向,公共品投资不是以公众的需要为目的,而是取决于领导者利益取向。导致出现所谓的“首长工程”、“拍脑袋工程”。为了能使这些项目获得批准,不惜违背科学和客观实际而造假,把可行性论证变成“可批性”论证。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许多投资项目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解决,因此有的项目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随意变更设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出现了许多“钓鱼工程”,高估冒算、多计成本和建设过程中不断超概算等现象。这些投资决策不仅浪费资源,而且败坏了政府形象。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必须严格国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可行性论证的质量,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对未经可行性论证就开始建设的项目,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经可行性论证认为不可行的项目,坚决不能建设,并应给得出“不可行”结论的论证单位一定的奖励,因为他们使国家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
(2)坚决杜绝“首长项目”和“显示政绩工程”。这个问题是把可行性论证变成可批性论证的主要原动力,也是多年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建立相应的限制制度并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离”和“政资分离”是防止这类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要配合贯彻“问责制”抓几个典型案例严肃处理,以起到警戒的作用。
(3)改变可行性论证费用由建设单位从项目建设费用中直接支付的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不上马就没有建设经费,是迫使咨询单位把“可行性论证”变成“可批性论证”的重要原因之一。应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中划出一部分项目前期论证费,由投资主管部门掌握,项目立项后,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选择可行性论证队伍,并根据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论证费用。如果论证可行并批准建设,再从建设费用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3.强化对政府出资项目的监督
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国家财政预算出资的建设项目,由专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由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由地方相关部门管建设过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实施,建成运行后由业主负责经营管理。各部门各管一段,没有一个部门对项目负总责,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对独立监督制度,出了问题无法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这种缺乏责任制的体制,使建设项目在审批、实施阶段的招投标、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上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在招投标环节,许多当事者利用手中掌握的评标、发包、分包的巨大权力,进行寻租,暗箱操作,腐败问题十分严重。这些年我国出现的“交通厅长纷纷落马”和“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绝大部分是在招投标环节出的问题。
为减少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建立对政府出资项目的监督机制。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的纪检监察和项目稽查机构对使用政府资金项目的监督责任。对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投资概预算控制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完善和认真执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体制。我国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制度,如群众举报制度、项目稽查和审计制度等等,要强化这些制度,使其真正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要鼓励人民代表大会、媒体和广大群众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
4.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后评价是在项目建成运营之后的若干年(一般是2~4年)内根据项目实际运营的结果,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质量进行的评价。进行后评价主要是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以后的建设项目提供借鉴;同时主管部门可据此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预测结果与实际运营结果进行比较,评定可行性论证的质量,并予以公布,作为评定可行性论证单位业绩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后评价制度推行缓慢的原因,一是主管部门没有真正重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二是缺少运作的经费。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国家大中型项目的后评价办法》,并在政府预算中列出后评价的费用。
四、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措施
为了使国家能有效地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达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投资项目效益的目的,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1.规范社会咨询服务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往往会因为人力、时间、专业、信息资源、经验和水平等方面的限制,而难以正确地决策和管理好项目的建设。社会上的规划设计、项目评估、财务、法律、信息、监理等投资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成为投资主体提高决策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的好帮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咨询服务行业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管理混乱,资质与水平不符,不按科学规律办事,不能保持客观公正,营私舞弊等现象,必须对其加以整顿与规范。
(1)严格从业登记和资质评定制度。工商部门和有关的资质评定机构要根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审批每个咨询服务单位的从业资格和水平等级;并要建立咨询业绩和质量档案制度,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要及时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的要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营业资格。
(2)咨询服务单位要与政府部门真正脱钩。这是使其保持咨询评估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水平的压力和动力。目前的问题是许多咨询服务单位在名义上已与政府部门脱钩,但实际上还有许多实质性的联系,政府部门在招投标时违背原则和规矩,对这些单位加以照顾;这些单位按政府的意愿提供咨询报告等现象仍大量存在。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通过对投资咨询市场化运作的监督,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严格法纪,对暗箱操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提供虚假咨询报告的咨询单位进行处罚等等。
(3)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我国大多数咨询服务的收费都缺少可靠的依据,多收费和少付费的现象大量存在,使咨询单位或咨询委托单位受到损害,不利于我国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和确定投资咨询服务的价格标准,服务的收费水平应该既能体现知识的价值,又要使被咨询单位能够承受,认为价有所值。这是使咨询服务单位能够保持客观公正,并注意不断提高咨询服务水平的重要条件。
(4)加强竞争机制。应在严格咨询市场秩序的同时鼓励合理竞争,可有限制、分步骤地向外资开放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国际竞争,促进各类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拓宽投融资渠道
为了进一步拓宽各类投资者的融资渠道,需要加快金融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1)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一是给企业更多更大的发债自主权,将企业债券发行由目前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二是为维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需制定发债企业的资质标准并严格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交易市场,增强企业债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2)鼓励多种直接融资方式探索和创新。尽快开展新建基础设施项目上市融资的试点工作,选择一些建成后预期效益较好并且稳定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上市筹措投资建设资金;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权转让(例如BOT方式和TOT方式)、资产经营权转让、股权转让和出售出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直接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存量资产。
(3)进行城市建设债试点。为解决城市(镇)化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可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城市建设债试点,通过总结经验,完善规则,推向全国。
(4)切实解决中小投资者“融资难”问题。在严格金融秩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规范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包括成立民营股份制银行、合作金融组织、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担保基金。
(5)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改革。政策性银行要履行政策性投融资功能,为此,国家要进一步明确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分工,并为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改革思路有两种:一是仿照日本和韩国开发银行的做法,将现有的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交由国家政策性银行经营和管理,以减少资金成本;同时要求政策性银行恢复对政策性项目实施优惠利率的软贷款制度。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改造成类似世界银行的国内开发机构,其贷款按照政策性、非政策性划分为软贷和硬贷两部分。
3.营造投资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决定》已经明确: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投资领域,应向国内外所有投资者开放。任何地方、部门和行业都要严格贯彻这个原则,不得自行设置障碍,垄断投融资活动,阻碍其他投资者的进入;所有投资主体在国家没有禁止和限制的产业领域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目前的问题是要把这些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改变一些垄断行业对民营资本的歧视和拒绝的状况。
(2)净化招投标市场。对达到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均须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议标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打破行业垄断,大力培育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招投标市场,强化政府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和群众监督,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规范投资领域的行政性收费。目前对建设项目乱收费的现象依然严重,必须由政府出面对投资领域各类收费进行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政府部门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每年应将收费的数量和用途向社会公布。
摘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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