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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革开放之前的投资体制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1-13  发表评论>>

  【本章提要】改革开放30年中,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把投资体制改革作为经济改革的重点之一。国家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颁布和推行的改革措施超过60项,使投资领域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基本实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国有投资确立了科学和民主决策的规则,建立了项目监督体系,实施了项目建设市场化运作,并使政府投资基本归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确立的改革目标,我国投资体制将在改进政府投资管理、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建立国有投资项目的效益保证制度等方面继续深化改革。同时要在完善和规范社会咨询服务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营造投资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尽快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强国,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投资建设,50多年以来,在建设领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壮大国家综合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投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建设,一直把投资体制改革作为经济改革的重点之一。从1979年开始,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的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超过60项,涉及到投资领域的各个方面。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验,总结经验和教训,调整和提高,使我国的投资体制逐渐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变,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一节 改革开放之前的投资体制

  新中国成立之后,面对国家一穷二白的状况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缺乏建设经验的我国采取了向前苏联学习经济建设的方针。随着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援助的156项工程建设的实施,苏联计划经济的投资管理制度搬到了我国。之后,虽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政府投资体制一直是按计划经济的脉络发展。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私人企业和农民。在对城市的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的公社化之后,投资主体只剩下中央政府和集体所有制的城市小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其中中央政府的投资额长期占全社会投资的80%以上,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家决定把一部分折旧资金交给地方使用之后,这个比例才开始减少,到改革开放之前的1978年,中央政府掌握的投资基金仍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0%左右。

  国有单位的投资建设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由中央政府主管全国的基本建设。税收、企业利润、固定资产折旧等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费用全部上缴政府,1967年国家曾决定把50%的折旧资金留给地方和企业,但实际上是由地方政府掌握,直到1978年,才确定把固定资产折旧的50%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用于投资建设的资金绝大部分是由中央政府根据计划拨付地方政府和企业使用,地方政府掌握有一部分自有资金,企业没有投资自主权。大型企业800元以上、中型企业500元以上、小型企业2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建设计划都要纳入政府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年间,在投资体制方面也曾进行过一些调整,如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和1970年前后,为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曾把一部分投资权限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但很快就收回了。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预算内资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资之外,国家在50年代曾发行了一些国债用于建设,并接受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项目资金援助;60年代初期,我国成为“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国有投资的来源绝大部分是中央预算性资金,当时的银行只为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投资方式是基本建设投资和少量的更新改造投资。

  在建设管理方面,由政府指定建设单位并任命领导人,并将建设设计和施工作为任务下达给政府指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投资建设以领导意志为主,中央政府投资决策大多数是从政治的需要出发,经济的考虑往往放在第二位,不注意科学决策。特别是在“大跃进”和“三线建设”等时期,上了许多无效的项目,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当时的项目建设都是采用行政办法进行管理,有较为严格的程序。经过“三反”、“五反”等运动,参与投资建设的人员基本上都能“克己奉公”,极少出现腐败现象,建设管理中的资金浪费和流失现象不明显。

  摘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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