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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建议主要从以下方面推进垄断产业规制改革。
一、继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基于垄断产业的经济属性和市场结构状况,目前还需沿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方向继续推进规制改革,尤其是在非自然垄断环节。总体来说,应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引入多种形式的竞争,并选择时机合理进行产业重组。
电力产业需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首先要继续完善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制度,实现发电侧有效竞争。为打破单一购买模式,允许大用户和配电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几乎所有实现竞争性电力市场国家采用的模式,中国也应尽快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这一进程。不仅如此,在目前两家电网公司划区而治,各自垄断的背景下,应考虑继续引入必要的拆分重组,以期实现批发市场竞争的局面。
电信产业应尽快取消对运营商的业务限制,允许其从事全业务经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国外实践看,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发展要求。全面开放电信市场,允许运营商互相进入已经势在必行。面对“三网融合”的趋势,应打破广电网和电信网各自垄断、互不准入的限制,通过双方对称接入,实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为扭转中国移动一家独大、各项业务竞争尚不充分的现状,应考虑继续推进对电信运营商的拆分重组,促进有效竞争格局的真正形成。
民航产业应加快向民营资本开放。尽管随着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民航产业已正式向民营资本开放,但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仍面临重重阻碍。为充分利用民营资本对促进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应在政策上继续对其开放,并适当加大对民营航空公司的扶持力度;同时,打破航油航材市场垄断,降低民营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应进一步推动民航公司实现重组,形成更加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
铁路产业首先要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将铁路经营与监管彻底分离,确立铁路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其次应促进网运分离,将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运输环节分离出来,真正实现分类经营和管理。为打破长期以来的运输垄断局面,应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逐步引入运输环节的竞争。
二、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应考虑成立能源部,主要负责电力等能源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如为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电力等产业的发展,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从而将电力等产业的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职能分离开来。与此同时,合理加强电监会的监管权限,将电力改革的主导权、市场准入、价格监管权力赋予电监会,为有效监管的实施创造条件。电信产业需考虑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背景的监管机构。为促进“三网融合”,应实现网络监管与内容监管的分离。民航产业应加速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民航总局不应继续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决策或组织职能,而应使航空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决策主体。要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民航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心转向对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参数等方面的监管,逐步减少对民航企业的行政性干预。铁路产业则要在实现政企分开的基础上着手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对运输价格、准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加强监督和管理。
不仅如此,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反垄断机构的成立,在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背景下,需要建立新的监管框架,即改变以往主要靠事前监管的情况,构建既包含事前监管,又包含反垄断(主要是事后)内容的监管框架。垄断产业,特别是已经放开的业务,如电信的大部分业务,电力的发电业务,民航运输等,需要事前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密切配合,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改善监管水平和质量。
三、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价格改革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电力产业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户的需求弹性差别,大力推行峰谷分时定价、丰枯定价、可中断定价(可靠性定价)等电价销售形式,调整用电行为,实现避峰填谷。继续推进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并利用对上网电价的事前规制(如价格上限规制)和反垄断干预,有效抑制发电企业的市场支配权。在区域性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加快输配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期早日形成合理的输配价格。电信产业在全面放开零售资费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价格体系。网间结算方面,尽快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网间结算价格。这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各运营商互联互通的积极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电信资费的恶性竞争。民航产业应真正实现价格决策主体的转换,主要由航空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水平,民航总局则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实现对价格的监管,防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为形成垄断产业合理的价格,还需要对成本进行有效的监管,避免垄断产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范成本监审目录、监审依据、监审程序和监审内容等,建立健全垄断产业的成本约束机制。同时,加快健全成本信息披露机制,由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对垄断产业成本和服务质量进行审定和评估,把企业成本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四、加强普遍服务义务
为平衡垄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改善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电信、电力和铁路等产业,继续实施和加强普遍服务政策。首先,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现阶段普遍服务目标。如电信产业完成“村村通”工程从行政村到自然村的通话,以及乡乡能上网的延伸;电力产业加快对农村电网的改造,改善农村供电状况。其次,结合各产业的特点,制定竞争中性的补偿机制。比如在电信领域,继续完善现有的责任包干方法,适时引入普遍服务基金,并且将补偿资金逐步从产业收费变成一般税收;在铁路产业,逐步使普遍服务机制透明化。再次,深入研究并逐步引入有效的成本补偿标准。最后,在适当条件下,引入竞争性的普遍服务实施机制。如在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时,引入竞标或拍卖方法,决定普遍服务的承担者和补贴数量,以提高普遍服务的实施效率。
五、促进合理监管程序的形成
为规范监管程序,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咨询机制和听证制度,同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制衡,争取尽快实现程序公正,促进和谐发展。
要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各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在决策咨询中价值中立、利益相关性较弱、专业性强的特点,组织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产业状况进行调研评估,提出政策建议,并在接受广泛听证与质询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决定政策取向。同时,为防止专家群体结构不合理,可以考虑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尽可能使政策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为完善听证制度,应首先建立合理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认真考虑听证代表的类型、立场取向,充分体现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性,最大限度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其次,要尽可能实现听证公开和透明。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应实现公开听证,让所有相关人员在群众监督之下进行决策,从而实现对各参与主体行为的有效制约。再次,应考虑合理的听证方案。事实证明,听证内容一事一议,要比将一揽子内容放在一起听证,一起投票效果要好。
尽管保持中立是对监管机构与人员的基本要求,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却因为种种原因常会受到外界影响,这就需要通过舆论、法律、纪检、审计等部门实施横向监督,对监管机构和官员进行“再规制”,从而保证监管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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