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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博客对媒体的监督权应该受到保障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2-27  发表评论>>

文/水博

近些年来有关科学与伪科学、环保与伪环保的争论在我国一直持续不断。这种斗争必然也会在博客这种重要的新生事物上有所体现。然而,如何界定博客这种新生事物的性质,如何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不会因为某种因素受到侵犯,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新问题。

最近,《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章轲起诉某水电科技工作者的博客名誉侵权一案,就是有关博客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批评监督权的一场司法较量。

事件的起因是记者章轲在成为2007年绿色人物的候选人之后,在其所供职的《第一财经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恶意污蔑中国水电开发的造谣文章《水电开发该降温了》,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水电科技工作者对这种利用公共媒体,公开制造谣言,污蔑国家发展政策的做法十分气愤。但由于一般科技人员不具有媒体记者的话语权,他们不仅无法表达对于个别记者造谣惑众行为的愤怒,甚至都无法有效的澄清谣言。更为令人担忧的还有,一些记者竟然还能够利用这种媒体记者的身份优势,依靠公开的制造谣言的方式,骗取公众的信任并获得年度绿色人物的殊荣。

在这种情况下,水电科技工作者在自己的博客上写出一篇题为《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文章,不仅对记者章轲的造谣内容予以揭露,而且,根据章轲的行为对绿色人物的评选活动的实际社会效果表示出极大的担忧。希望引起公众和有关部门的主意。然而,记者章轲则认为该博客文章已经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笔者认为,尽管记者确有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损害的诉讼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绝不能成为自己利用工作之变,公开的制造谣言的保护伞。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民主化程度的进步,记者新闻报道的自由度也不断的增加。负有社会监督职责的“无冕之王”的含金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谁来监督那些监督社会的“无冕之王”,一直是一个现代社会没有解决的难题。记者当中有偿新闻和利用选择性的新闻报道的权利,为自己牟取私利的现象,在社会上已经屡见不鲜。广大公众对个别新闻记者报有个人目的选择性的误导报道,甚至公开的制造假新闻的造谣宣传极为反感。然而,由于普通公众没有公共媒体的话语权,所以,面对一些误导宣传甚至造谣也只能愤怒的忍受。(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好在随着我们时代的进步,网络技术提供了论坛、博客这种普通大众能够表达自己的思想,能够让别人能够听到自己声音的场所。使得公众终于有了一个能够表达自己的思想,发表自己的看法的渠道,这才使得广大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虚假宣传成为了可能。一些习惯了“无冕之王”所具有的话语权的记者,对此似乎很不满意。对于任何敢于揭露、批评他们手中掌握的媒体的博客文章,他们常常是恨之入骨。他们一方面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媒体宣传优势,继续造谣惑众或者为自己的以往的谣言寻找理由、开脱责任;另一方面,还要利用各种办法,封杀敢于揭露自己的博客文章。通过民事诉讼获取高额赔偿就是可利用的办法之一。由于各地法官的水平难免参差不齐,利用公民博客文章中的任何一点纰漏,他们还是有可能会在制造谣言的同时,却赢得了官司。无论如何,至少也可以让相当一部分害怕诉讼麻烦的人,不再敢轻易的利用博客行使批评监督权,或者增加网络监督的成本。

现在的学术界和法律界也有一种误区,认为“私传播”的博客、论坛上网之后就应该等同于“公传播”的新闻媒体。因此,他们难免会用对新闻媒体和公开出版物一样的标准,来严格要求博客、论坛的作者。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利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因为,我们总不能让每位公民,都必须经过新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才能撰写博客吧?

其实所谓博客,不过就是一本可以公开的个人日记,博主不过就是通过网络让网友了解自己的思想与感受。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用自己认为恰当的语言、词汇来描述自己的心情和感觉呢?论坛也是一部分网友对某一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探讨的场所,其性质与博客有相似之处,不应用传统新闻媒体文章的标准严格要求。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论坛、博客文章都会比正式发表的媒体文章用词更随便。使用一些口语化的贬义形容词,不仅可以使得文章的表述简练,而且还更容易文章的吸引力,这也是博客的魅力所在。因此,贬义形容词在论坛和博客中的使用,更是司空见惯。

在博客和论坛上发表的言论是公民个人的信誉为保证的,远远不同于公共媒体所具有的公信力。博客与媒体的宣传作用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例如,新闻媒体常引用“据某某媒体报道”但是,恐怕很难见到媒体记者写稿用“据某某博客说”的字样。即使有人这样写出来的文章,大家对消息内容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实名制的论坛和博客上,博主并没有任何道德和话语权的优势,即使个别网友出言不逊,甚至侮辱谩骂他人的最后结果,真正受到名誉损害的可能不是别人,往往是骂人者自己。例如,前一阶段一位北师大的教授在自己博客中大骂一位四川大学的教授,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什么呢?谁也不能否认,真正名誉受损的决不是那位被骂的四川大学的教授,而恰恰是那位骂人的教授。

这就充分证明博客、论坛的私传播性质,就决定了其与公传播的媒体的效果是有巨大差别的。公民博客上的行为不仅可以由法律调整,更主要的还接受道德的调整。因此,在博客这种新型的传播载体上,法律和行政命令更应该注重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对于一些本身具有媒体话语权的记者所提出的诉讼,我们的法律更应该注重保护公民利用博客和论坛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渠道和权利。

总之,最近发生的媒体记者造谣之后,反倒以维权状告科技工作者,并索取高额赔偿的案件,确实值得各方面的关注。它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网络时代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常行使,而且还将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公民通过博客、论坛的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

文章来源: 中国网综合消息 责任编辑: 王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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