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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报:“虚拟空间”的现实较量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3-26  发表评论>>

 

  2月23日上午,北京宣武法院开庭审理的一桩民事案,引起了众多媒体的

关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一纸诉状,将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

书长张博庭告上法庭。

  章轲提出,对学术问题,张博庭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言论是正常的,但不

应以学术争论为由侵犯他的名誉。他起诉要求张博庭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

精神损失费1万元。

  张博庭到庭应诉,并否认侵权。同时表示,应该道歉和改正错误的恰恰是章

轲本人。

  都是博文惹的祸

  二者交恶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章轲于2007年12月20日在《第一财

经日报》评论版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水电开发该降温了》的文章。四天后,张博

庭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一文,对章轲当选

绿色人物(其实为候选人)进行了抨击。

  据章轲说,博文中有7处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使用了“科盲”、“无知无

耻”等字眼来形容他。而且,该博文被其他网站转载后,被多人阅读并跟帖评论

,直接给他的名誉带来损害,严重污辱了他的人格尊严。

  张博庭说,在博文中之所以指责章轲,是因为章轲所写的文章混淆了水资源

开发和水电开发的概念,并编造了虚假的数字信息,以此得出水电开发该降温的

结论。他利用记者身份在报纸上公开制造谣言,误导公众,污蔑我国的水电开发

,用“无知无耻”来形容他,是非常恰当和精练的表述。张博庭担心,如果像章

轲这样的造谣记者都能当选绿色人物(候选人),将是极大的讽刺。

  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2月25日下午,本报记者拨通了章轲的手机,说明了意图,电话那头传来

章轲平静的声音。

  “您是什么时候看到张博庭那篇《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博文的

?”

  “我文章发表后的几天。”章轲告诉本报记者,一位好友———网站编辑发

现的,并将文章下载下来转给了他。

  “2007年年底发生的事情,为什么现在才起诉?其间是不是你们私下就

此事进行过调解,未果才诉诸法律的呢?”

  “对这样的人我认为没有协商的余地。”基于这一想法,当时章轲就着手进

行了一系列工作:将文章及该网页上他认为骂人的地方下载下来,到公证处做公

证;2008年1月30日,向对方发出了律师函。最初章轲是向丰台法院起诉

的,而且该法院已准备开庭,但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是在宣武区,后又移至宣武法

院,这一周转过程耽搁了一些时间。

  章轲还向记者透露,此案未当庭宣判,重新开庭审理的时间定于3月6日上

午9点。因为对方律师提出案件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5日晚上6点多,本报记者又采访了另一当事人———张博庭。他告诉记

者:“我又不认识章轲,我们之间又无怨无仇的,怎么会对其进行诽谤呢?我针

对的是“绿色人物”的评选,从博文的标题上就可以看出。”张博庭一再强调:

“博客文章仅代表个人看法,完全可以尖刻一些。我们单位网站上有一篇内容基

本相同的文章《追问:绿色人物的评选结果讽刺了谁?》,用词就相当严谨了。

当前,我们国家给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批评监督权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博客反映

出来,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很多事情也正是通过博客得以监督。为了公共利益,

看到绿色人物候选人章轲的文章有问题,我有义务监督。”张博庭还表示:这件

事情让媒体炒作一下也好,可以让公众看看章轲以及一些所谓环保记者是如何造

谣污蔑水电开发的。

  “假设,这次您败诉了,今后会改变一下您的文风吗?”最后,记者给张博

庭出了道难题。张博庭直言道:“不会的。说粗话骂人当然不成,但批评不尖锐

些就失去了博客的魅力。我的那篇博文当年就被网站推荐和转载。现在国家严格

整治网络文化,我的博文一篇也没有被删除,这说明我的博客没问题,而且很受

欢迎。不过,确实没有考虑到对方的感受。”

  虚拟空间的法律约束

  我们期待着那个即将到来的审理结果,希望看到法律对于博客文化的态度,

更想知道博客的存在到底有哪些约束,以便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他人所伤害。好在

3月6日应该会有个说法。

  “无意关心二人学术内容争论的对与错,只想探求一下如何避免博客文化兴

起后引发的一些纠纷、博客所受的法律限度”,对于记者的这一采访动机,双方

当事人都表示了极大的欢迎及配合。

  章轲认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一些人借博客进行网络谩骂和人身攻击

,任其发展,必成公害。

  张博庭认为,博客的影响力是以博主的信誉为保证的,不同于公共媒体的公

信力,本身受到道德规范较严格的调整,不必对其采取与媒体完全相同的要求。

特别是在博主评论社会公共事物时,更应该对其宽容些,以利于公民批评、监督

权的行使。

  对于此事的认知,在本报记者对我们的电力员工进行调查时,大家也都亮出

了五花八门的态度。看来,博客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亟待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态度

,而不能像它的出身———虚拟空间一样,让人觉得虚无缥缈,没有一定之规。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结果)

关于博客纠纷的法律思考

■陈壮凌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博客时代正在进入繁荣发展期。博客,可以让

人充分表达自我、展现自我,但是自由不等同于放任,随心所欲也有前提和底线

。博客引发的纠纷不仅给立法者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让众多博主开始思考如

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博客引发的法律纠纷有很多种,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名誉权、国家安全等领

域。网络传播领域里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就是网络版权,任何媒体除了在法律允许

的情况下转载之外,其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11日正式开始实施,个

人博客的著作权问题,也随着《条例》的实施而被规范。但由于该《条例》的规

定过于宽泛,因此在操作性上还需进一步细化。

  再者,一些人利用博客“想写就写、想贴就贴”的优势,毫无顾忌地对他人

进行恶意攻击、污蔑,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毁坏别人的名誉,或者未经允许而任意

揭露他人隐私,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这

在关于一些名人的评论中最为常见,如金莎与斯琴格日乐之间的博客纠纷,法院

最终判决认定金莎在博客中直接用带有贬损性质的言辞对斯琴格日乐的言行加以

评论和指责,其行为构成对斯琴格日乐名誉权的侵害,故要求金莎向斯琴格日乐

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众多博客纠纷中维权成功的一桩案例。

  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并非所有的人都能维权成功,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

不尽相同。而且,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在权利遭到侵犯时,多因取证困难、诉讼

成本高、诉讼时间长等因素而“隐忍不发”。

  与此同时,一些博主为提高博客点击率,转贴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图

片,而传播、复制电子淫秽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传播达到一定数量,就已涉

嫌犯罪。更有甚者,其博客内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博主必将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此,因博客引发的案件类型也正在日趋增多。

  目前,我国因博客纠纷及犯罪引起的诉讼数量呈直线上升态势。我们国家是

成文法,判决要依据已经颁布的法律,或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我国相关立

法仍存在空白,但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互联

网信息管理办法》等都是博主维权的法律依据。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众多博主成功通过法律维权,博主们的维权意识正

在不断加强,相信规范的法律制度必将引导博客健康发展。

  (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综合消息 责任编辑: 王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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