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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组长:陈岱松;副组长:荣华;成员:陈献茗、魏华文、伍洲奇、颜晓杰。
摘要:中国证券期货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大致经过了萌芽、起步、巩固调整和加速发展四个阶段。证券与期货业法治化进程也随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从刚开始时自我演进、缺乏规范和监管的状态逐渐进入良性发展的法治化轨道。在推动我国证券期货业法治化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加强和改进监管,强化司法救济。可以预期,未来我国证券期货业的法治建设将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推动整个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证券期货业法治法制建设监管司法
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改革开放政策,启动了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宏观上,经济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制度;微观上,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开始萌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到全国乃至融入国际市场,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改进资源配置方式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证券期货市场的实践催生了各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法治建设,尤其是证券与期货业的制度建设,从最初的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地全方位跟进,影响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路径,夯实了证券期货市场和谐发展的制度基础,提升了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回顾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萌芽、起步、巩固调整和加速发展四个阶段,证券与期货业法治化进程也随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立法上,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监管上,实现了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司法上,较好地落实了对犯罪主体的责任追究和对受害人的救济。从事前预防到事中制约、再到事后制裁,基本法治框架也已经成型,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萌芽时期的证券业法治建设(1978~1992)
这一阶段是证券市场的萌芽时期,期货市场只是处于酝酿时期,尚未形成。从1981年起,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陆续发行;与此同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股份制和股票也重新出现,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企业,在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开始尝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到了1992年底,证券市场在结构、规模、法制、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金融蓝皮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证券与期货业法治化进程(一)萌芽时期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
1、债券市场
1978~1992年,我国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国际债券等4大类14个品种,其中又以国债、企业债券为主。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库券条例》,这是新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个行政法规。1987年3月27日和28日,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首次把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纳入到统一监管中来,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作了区分。
1981~1992年,国务院每年都会出台一部新的国库券条例,指导当年国库券的发行。但是,每年的国库券条例仅仅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在篇幅和内容上区别不大。按照规定,国库券在早期只能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不能当做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才允许国库券在银行抵押、贴现,国库券开始具有流动性。为具体落实该条例对国库券在银行贴现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85年6月27日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五年国库券贴现办法》,对办理机构、贴现对象、贴现率、贴现期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1986年下半年开始,随着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开始通过一些城市的交易柜台进行流通试点,国务院也逐渐放开了对国库券转让的限制,《一九八八年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国库券可以转让。1988年2月,国务院批准国库券在全国的7个城市进行转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54个大中城市;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国债进入场内市场进行交易,流通转让全面放开。
企业债券发行最早始于1984年,主要是地方企业自发地向社会和内部职工集资,最初在发行程序、票面形式、还本付息规定等方面极不规范。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后,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开始纳入规范化轨道。按照该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限定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审定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发债计划纳入国家资金计划管理执行;此外,该规定还对企业债券的票面内容、转让形式、票面利率、利息税收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该条例的相关条款,一些配套措施陆续出台,如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1月1日颁布了《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实行额度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企业发行债券的额度申报审批作了详细规定;1991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纳税对象和税收的扣缴方法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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