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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业法治化进程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5-25  发表评论>>

作者简介:曹顺宏,男,法学硕士,浙江省省委党校讲师。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保险业法治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建立起了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的保险法制体系。监管内容由最初的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发展到以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支柱的全方位监管;司法方面由过去处理案件很少、影响很小,发展到处理案件数大量增加,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

关键词:改革开放保险业法治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国保险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适应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的保险法制体系。在保险监管与保险执法方面,监管主体由最初的中国人民银行兼管到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内容由最初的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发展到以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支柱的全方位监管;在司法方面,由过去处理案件很少、影响很小,发展到处理案件数大量增加,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保险业立法

保险法作为保险经济生活的上层建筑,一方面与保险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也与国家整个法治建设进展密切相关。三十年来,我国保险业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有其突出的特点,构成了我国保险业法治化进程的一个方面。

(一) 主要阶段

1、酝酿阶段(1978~1981)

新中国成立后20天,即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事业开始起步。随后几年,新中国保险事业得到一定发展,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绩,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船舶强制保险条例》、《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等保险法规。

1958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事业受到极“左”思潮严重干扰,错误地认为国内的任何风险都可以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保险事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因此1958年12月,除上海等个别地区以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国内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除保留少量国外保险业务外,我国保险事业全部停办。保险事业的停办,客观上使保险立法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原有的保险法规事实上处于完全废止状态。

金融蓝皮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业法治化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经济建设全面恢复,保险事业也获得新生。1979年4月,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立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保险法制建设处于酝酿状态,没有具体的重大法律法规出台。

2、起步阶段(1981~1995)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二十五条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与保险有关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保险法制建设的真正起步。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门调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规。该条例共五章二十三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义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作了规定,适应了当时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门调整保险业的立法。该条例共六章二十四条,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组织、资本金、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事项作了规定。此后,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一些保险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海上保险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章为海上保险合同,共分六节,内容包括对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等,为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及海上保险纠纷的正确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逐步完善阶段(1995年以后)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大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趋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做法,放弃了我国过去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分别立法的做法,采用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为一体的立法例,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共八章一百五十二条,各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法律责任、附则。该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2年10月28日,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其之修改,落实了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有利于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与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强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此阶段,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加快了规范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制度建设,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为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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