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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荆琴,女,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回顾了30年来外汇管理法治发展的三个阶段,阐述了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及跨境资本流动监测等各个外汇管理领域法治发展历程,认为30年来外汇管理法治建设较为成功,大力促进了涉外经济发展。本文还总结了30年来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不足之处,并展望了外汇管理法治发展前景。
关键词:外汇管理法治改革开放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大系统回顾了改革开放历程,全面总结了过去30年的经验。30年来,中国金融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作为中国金融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法治进程也不断推进,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也有一些经验值得总结。
一、三十年来外汇管理法治进程的主要阶段
30年来,外汇管理法治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一)双轨制阶段(1978~1993)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宣布我国开始实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总方针。这一阶段,我国外汇管理法治有了突破性进展,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尝试外汇资源由计划配置逐步转为市场配置,初步形成了市场化的机制和基础。本阶段外汇管理法治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支持外贸发展,对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为调动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外汇分配制度由计划经济时期外汇收支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转为外汇留成制度,197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制度:有外贸收入的出口创汇单位,在将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后,国家分配给它们一定比例的外汇指标。
金融蓝皮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外汇管理法治化进程2、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引入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机制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后,企业拥有了一定的外汇支配权。为满足企业间调剂余缺的需要,从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调剂外汇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
3、外汇市场主体开始多样化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外汇业务一直由中国银行独家经营。1979年10月开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获批经营外汇业务。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国家专业银行业务可以交叉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办外汇业务,外汇业务在全国专业银行范围内逐步铺开。外汇市场主体开始多样化。
4、放宽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满足居民用汇需要
改革开放后,不少海外华人返回国内探亲或汇款回国,个人对外交往逐步增多,也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来源。从1985年起,对境外汇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境外携入的外汇,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数额较低。
(二)市场体制初步建立阶段(1994~2001)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1993年底,中央作出了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财税、外贸、外汇、物价五大改革相互协调配套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12月28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国务院1996年1月29日公布《外汇管理条例》,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初步形成外汇管理基本法规框架。
1994年外汇管理法治进程实现重要突破:一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二是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中资企业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三是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四是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五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六是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
在1994年外汇改革的基础上,我国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体制,先后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大幅度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供汇范围,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经营性用汇的限制等,最终全部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1996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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