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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金融自由化下加强监管
——全球金融监管中政府与市场关系分析
从一国内部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全球间政府与政府之间(即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角度看,本轮经济金融危机发生、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几点关键的缺陷:
国际监管合作缺失。在此次危机过程中,国际监管合作的缺失负有相当大的责任。这种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由此导致了监管套利行为和过度自由化的产生;二是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缺乏合作,导致了危机的升级和恶化。
就目前来看,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松紧程度不一,监管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给许多金融机构提供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将资金和业务大量转移至金融管制较少的国家和地区,以逃避监管要求。这样一种套利行为,反过来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形成了很大的约束。为了吸引资金的流入,提高本国的金融竞争力,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降低监管标准,并推动本国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在这种多少带有些“竞争性”的管制放松过程中,各国为获得竞争优势,出现过度自由化并不出人意料。而且,由于监管标准的不同,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在资金的跨国流动方面留下了大量的监管真空。所有这些,导致了风险的积聚和国际传递的加速。
此外,在危机爆发之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也缺乏积极合作,承担金融监管和协调职能的国际组织也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了危机的升级。不仅如此,各国救市措施甚至还引发了相互间的摩擦。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机构在此次危机中几乎完全沦为旁观者的角色,对于危机救助基本未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国际监管标准存在缺陷。从上个世纪以来,巴塞尔协议所推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已逐渐成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最主要的监管标准之一。其所制定的风险度量方法和标准,也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此次危机也暴露出了巴塞尔协议所存在的一些重要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表外产品的风险估量不足;第二则是其所具有的顺周期缺陷。
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不同的资产被赋予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并以此来计算所需要的资本数量。在过去二十年的实践中,巴塞尔协议不断扩展其所涵盖的风险,从最初的信用风险,逐渐扩展到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市场创新的速度,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滞后了许多,而且,鉴于许多创新的目的就在于规避巴塞尔协议要求,这种滞后不可避免。这些创新的产品(如在此次危机中为人们所熟知的CDS和CDO产品),不受资本要求的约束,但却具有很高的风险。
顺周期性缺陷是指,巴塞尔协议的资本要求会随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波动幅度,加剧经济周期的负面影响。更具体一点说,在经济处于上升阶段,资本监管的约束力会被弱化,银行信贷能力增强,这会进一步推动经济的繁荣和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衰退阶段,资本监管的约束力会被强化,银行贷款能力受到限制,这会加大经济衰退程度,并给经济恢复带来阻碍。在此次危机的初期,坏账损失导致银行的资本迅速下降,资本充足率降到了监管要求之下,一度丧失了贷款的能力,所形成的“信贷紧缩”给实体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国内监管体系的缺陷。除了在国际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外,各国国内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关注;二是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调不够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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