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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自然资源空间配置的基本观点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25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自然资源是支撑经济增长的四个重要生产要素之一,自然资源的空间配置是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着力点。本文基于此理念,讨论了主体功能区划对泛珠三角自然资源空间配置的支撑效应,阐述了泛珠三角自然资源空间配置的基本观点,并根据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重点探讨了泛珠三角内地九省区的土地资源、能源和水资源的空间配置问题,提出了一些依靠主体功能区划促进资源环境要素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合理配置的管见。笔者希望本文的一些思考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望有更多的学者关注如何利用国家开展主体功能区划的战略部署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议题。

一 主体功能区划对泛珠三角自然资源空间配置的支撑效应

(一)主体功能区划的政策导向效应

自然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不同开发程度和发展潜力的地区往往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长期以来我国对客观异质的国土空间采取了由行政区划主导的同质管理,导致各地方政府不考虑所在地区发展经济的客观条件而盲目追求GDP增长。区域同质管理模式造成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不协调”、“过分依赖低要素成本刺激经济增长”以及“区域分工不协调”等问题(邓玲、杜黎明,2006)。同质管理模式在自然资源空间配置领域造成的主要问题是:自然资源在一些经济发展条件不好的不适宜高强度开发的地区被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所低效消耗,而一些经济发展条件好的经济快速成长地区又遇到越来越严重的资源环境瓶颈。尤其诸如水资源这样在空间之间存在自然流动的自然资源,不适宜高强度开发地区的经济活动往往对经济快速成长地区的水资源基础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同质管理模式在自然资源空间配置领域造成的这些问题最终都会降低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主体功能区划体现了国土空间非均衡开发的理念,明确区域协调发展不是追求不同区域GDP总量的接近,而是追求不同区域的人民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平大体相同,允许一些地区GDP低增长或负增长,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平的空间均衡。通过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不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在政策上不仅促进人口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向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转移,而且明确强调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所承担的资源环境的维护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自然资源生产要素向开发潜力大的地区流动。主体功能区划在空间发展政策层面破解了“诸侯经济”对区际生产要素流动的观念障碍与制度障碍,是推动社会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空间发展规制政策。在泛珠三角经济区开展跨省区的主体功能区划以及在各省区内部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过程中,省区之间的充分协作将能够在宏观政策层面有效引导泛珠三角自然资源的空间优化配置。

(二)主体功能区划的配里依据效应

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 发 等不 同 类型主体功能区的划定,是从经济发展程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运用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的比选而圈定的。主体功能区划工作所圈定的各种主体功能区,体现了资源环境要素与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他要素条件的匹配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资源环境要素在不同地区的生产过程中被使用的产出效率。具体地讲,资源环境要素在优化开发区及重点开发区与社会经济发展其他要素匹配的状况较好,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的产出效率较高;而资源环境要素在限制开发区及禁止开发区与社会经济发展其他要素匹配的状况较差,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的产出效率较低,甚至对其他地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效用。主体功能区清楚地指出了自然资源使用高效与低效的国土空间范围,为自然资源在空间上合理配置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一个经济协作区内部各个地域单元的主体功能的科学定位,是经济协作区协调发展的基础,更是自然资源空间配置的科学基础。泛珠三角经济区存在一定程度的发展潜力与自然资源空间匹配错位的问题,区域内的现实发展水平高、未来发展潜力大的大珠三角地区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瓶颈,自然资源空间配置的潜在需求较大。当泛珠三角经济区的各省区通过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确定出泛珠三角经济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空间分布和空间范围后,就能够为泛珠三角各省区的资源开发利用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框架,进而提高泛珠三角资源开发利用合作的质量,提升泛珠三角自然资源空间配置的效率与效果。

(三)主体功能区划的制度保障效应

在近几十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区域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跨区域的环境外部性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所产生的跨区域的环境外部性问题更为严重。例如:西江流域上中游地区的土地利用和水电开发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都会对下游广州、珠海和澳门等城市的水资源供给产生一定的负外部性问题;东江流域上游的水土保持以及水源涵养林建设对下游东莞、深圳和香港等城市的水资源供给会产生一定的正外部性问题;东江流域河源地区为追求地方经济的发展而着力推进的工业化过程,则必然会对下游东莞、深圳和香港等城市的供水水源的水质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资源环境领域跨区域的外部性问题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下,通过影响区域权益主体的制度创新,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主体功能区划本身就是我国谋求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种规范空间开发秩序的 体制创新,这一创新的体制将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去落实和支撑。在目前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方案中,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将担当生态环境维护和自然资源涵养的责任,将失去一定的经济发展权,为了保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人民享受到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人民所拥有的公共服务水平,主体功能区划战略体系中明确提出了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之间的补偿问题。近些年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一直是国内资源环境经济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但是一直没有形成广泛适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任勇等,2006)。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类调整社会权益的制度,涉及社会经济与政治系统的诸多方面,被社会各权益主体都接受的、可操作性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开展将有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与实施,同时主体功能区划自身也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与实施营造了很好的政策环境,随着主体功能区建设工作的推进,可操作性强的生态补偿机制必然能够顺利推出。

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通常都 会 对 生 态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自然资源区域之间的流动往往隐含了环境负荷的流动。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通常不能够反映开发自然资源的全部成本,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空间配置模式常常让自然资源输出地区不合理地承受资源开发与护养的环境代价。以市场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相结合的自然资源空间配置模式,才是真正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目标的自然资源空间配置模式。随着泛珠三角社会经济的发展,泛珠三角能源及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空间配置需求越来越大,跨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合作越来越重要。

要使泛珠三角自然资源空间配置活动体现公平与效率目标,并通过自然资源空间配置活动去推进泛珠三角各省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这需要市场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相结合的自然资源空间配置体制做支撑。主体功能区划将有力地推进市场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相结合的自然资源空间配置体制的构建,进而使泛珠三角的自然资源空间配置有健全的体制系统做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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