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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房地产控制政策六大变化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0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针对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2006年国家调控政策频频出台 ,其中最重要的是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1 37号),对六项措施做了进一步细化,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例、新房首付款等方面做出了巧条具体规定,政策目标集中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2006年国家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供应。要求各级城市政府制订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6, 2007年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明确具体的空间布局和安排,明确新建住房的结构比例要求,并落实到具体的区域和项目。二是调整住房需求,特别是控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进一步遏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严格控制被动性需求;限制拆迁规模,规定在没有落实房源和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拆迁。三是加大对房地产投资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力度。四是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步骤地解决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五是完善房地产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六是规范外资进人房地产市场。

政策的重点是,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切实解决低收人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两限两竞”保证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给;强化住宅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和外资购房管理,抑制投机炒作;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纳人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保证调控措施有效落实。

与前几年相比,2006年出台的房地产控制政策具有以下变化。

一是政策的综合性和系统性更强。从2006年4月底开始,国 家关 子 房 地产调控的政策密集出台,涉及信贷、税收、利率、外资、套型结构、市场信息、土地出让与督察制度、土地收益分配管理等领域,涵盖了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针对调控对象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形成了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的政策体系,房地产调控政策更趋系统化。

二是政策的可操作性增加。2004年针对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等问题,中央果断采取措施,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有关房价和土地利用问题分别两次发文。与2004, 2005年相比,2006年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措施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包含具体措施,而且有量化指标,如对套型面积及其比重做出了量化规定。

三是政策措施更具有针对性。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房价高 、普通居民买房难、供应偏紧等问题,不仅提出套型量化比例,而且提出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等配套措施,从源头上保证住宅供应结构不错位。

四是政策出发点更加关注民生。2006年出台的房地产政策以调整结构、稳定价格、合理引导消费为主线,以满足普通居民住宅需求为出发点,解决中低收人阶层的住房问题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凸显了关注民生理念,表明房地产政策从注重产业发展向重视公共政策、解决民生问题方向倾斜。2006年的房地产调控还折射出“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如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对第一套住房的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等。在这个意义上,2006年的房地产政策与“和谐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了内在联系。

五是强化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九大国家土地督察局,严格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审批。相关部委组成调查组,赴全国各地调查房地产调控效果,加大对违规违法事件、案件的处理力度,明确土地违法刑责。如对郑州市违法征用土地建设高校园区问题进行查处,问责对象直指地方政府一把手。

六是政策重点更加重视制度建设。房地产交易有关税费 进 人 地 方财政,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预算外收人的一大来源,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到实处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国家调整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建立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特别是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人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土地收益受到中央财政监管,不再是地方政府或某个部门的独立财政体系,土地出让金使用更加透明、规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的占地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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