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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50多年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适应中国的国情,它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的工作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在向代表寄送有关公报的基础上,增加了常委会会议情况通报、年度立法和执法检查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以及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等20多件书面材料。同时增加了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活动的代表名额,并使之制度化。2005年,共有140多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有近400名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对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改进常委会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改进了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提高了办理的质量。其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991件代表议案,有161件涉及的12件法律已由常委会审议通过,46件涉及的7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125件涉及的3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其他议案,有的送交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分别向提出议案的代表作了说明。
此外,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5884件议案、批评和建议已经办理完毕,并逐件答复代表。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抓紧解决的有1502件,占25%;所提建议被采纳并已列入今后工作计划的有2347件,占40%。据对1000多名代表直接反馈的意见统计,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92%。
为了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常委会还组织代表就“十一五”规划编制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集中视察,并针对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先后组织了1500多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共提交了调研报告170多篇。
为了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加强了对代表的服务工作,代表活动经费也有所增加。此外,还制定了关于代表活动、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会议服务和保障、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信访工作,外事服务和保障工作等6个方面的12个配套工作文件,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立法工作
200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25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畜牧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和决定等18个法律文件。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常委会还对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个人所得税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护照法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作了全面修订,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这一税种。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把大陆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表明了全中国人民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的决心。
2005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缺位以后,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征询和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在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解释草案,明确行政长官缺位以后产生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正确实施,确保了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如期顺利地进行。
在过去的一年中,常委会还就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行了有益地探索。一是向社会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就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常委会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草案的1500元提高到1600元。
——监督工作
一年来,常委会还针对代表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劳动法、律师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管工作等10个专题的工作报告,推动了法律的有效实施,支持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常委会一直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2005年着重就司法系统内部监督问题,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要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司法系统的内部监督。
此外,常委会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年来,共收到群众来信13万多封,接待来访5.8万人次。按照统一交办、综合分析、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要求,常委会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基层组织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按政策秉公处理,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对外交往
一年来,全国人大共接待54个国家的86个代表团来访,派出115个代表团到78个国家进行访问,出席29次国际和地区会议。
一年来,全国人大与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举行了两轮正式会谈,双方领导人多次会晤。与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先后成立了合作委员会,高层交往日益频繁。与德国联邦议会、日本众议院、韩国国会、英国议会的定期交流机制相继建立。与加拿大联邦议会和欧洲议会的定期交流机制有所完善。与有关发展中国家商讨了建立定期交流机制的事宜。与周边国家议会的友好交往继续发展,同广大发展中国家议会的友好合作进一步巩固。
此外,全国人大还积极地参加了各国议会联盟、亚洲议会和平协会、亚太协会论坛、东盟各国议会间组织、拉美议会、太平洋岛国论坛议长会议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多边活动,在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2005年9月,全国人大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二届世界议长大会,重申了中国全国人大愿与世界各国议会一道,为建设和平、繁荣、和谐的新世界而不懈努力,得到了与会各国议会领导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议会领导人的积极评价。作为东道主,还成功举办了议会世贸大会香港会议,通过了基调积极的香港宣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06年3月5日—14日在北京举行,出席此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共2988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报告,批准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2006年的中央预算。
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会议认为,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符合中国的国情,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案1006件,其中1003件是法律案。这些法律案中,有541件提供了法律草案文本,为常委会审议和起草法律案提供重要依据。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共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孕育于民主革命时期,确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并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了很大发展。
中国的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其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的多党合作主要包括六种基本形式和内容:
第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中共中央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一般都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召开协商会、座谈会,通报情况,共商国是,听取意见。
第二、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中,均占适当比例。目前,他们中有14万多人担任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他们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活动,反映人民意愿,参与国家重大决策,制定法律,监督政府。
第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目前,有8000多人在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县处以上领导职务,并且有职有责有权,同中共干部互相支持,坦诚相见,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发挥民主党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的作用。各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参加人民政协,并以党派名义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工作。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委和领导人中占多数。目前,他们中有27万多人担任全国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占60.1%,在政协常委中占65.2%,在24位副主席中占13人。
第五、为了更有效地对中共和政府进行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热情欢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多渠道、多形式地参加各种监督工作。如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建立举报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税务监察员、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吸收和组织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重大案件的调查以及税收检查等。
第六、支持民主党派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在于: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党纷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团结。
2005年2月,中国共产党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指明了方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21日—30日在北平举行,至今已举行了十届全国委员会会议。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
根据现行人民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中央设有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提案、经济、人口资源环境、教科文卫体、社会和法制、民族和宗教、文史资料、港澳台侨以及外事9个专门委员会,在地方设有政协地方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就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机关报是1983年创刊的《人民政协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
主席:贾庆林
副主席:王忠禹、廖晖、刘延东(女)、阿沛·阿旺晋美(藏族)、巴金(已故)、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李贵鲜、张思卿、丁光训、霍英东、马万祺、白立忱(回族)、罗豪才、张克辉、周铁农、郝建秀(女)、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维吾尔族)、徐匡迪、李兆焯(壮族)、黄孟复、王选(已故)、张怀西、李蒙、董建华、张梅颖(女)、张榕明(女)
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6年3月3日—1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和批准了贾庆林主席所作的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罗豪才副主席所作的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并赞同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报告。
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共收到提案5030件,参与提案的委员2041人,占委员总数的89.52%。经审查,立案4898件,占提案总数的97.38%。作为委员来信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132件。
在立案的提案中,委员提案4647件;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案198件;人民团体提案1件;界别、小组提案52件。按类别分,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提案2213件,占45.18%;科教文卫体方面的提案1441件,占29.42%;政治法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提案1244件,占25.40%。委员提案关注的问题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主创新、节约资源、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思想道德建设,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义务教育、就业和再就业、医药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安全生产等。
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还就“关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和“关于加快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问题”,召开了两次提案办理协商会,邀请国家15个有关部委,与提出提案的民主党派中央、政协委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措施。大会闭幕后,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将提案分别送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所属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160多个承办单位办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截止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他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可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了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经过50多年的努力,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正在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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