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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与民族 资源、气候与环境保护 国家、政治制度与行政区划 政党与社会团体 外交与国际关系 国防 国民经济 社会生活 教育与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 2005年中国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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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的中央国家机构由六个方面组成,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2月28日公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8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监督政府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年3月5日—1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吴邦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是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何鲁丽(女)、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女)、热地(藏族)、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韩启德、傅铁山。秘书长是盛华仁。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国历任国家主席是:毛泽东、刘少奇、宋庆龄(名誉主席)、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

现任国家主席是胡锦涛,副主席是曾庆红。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等组成。

宪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和其他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委托授予的职权。

历任国务院总理是:周恩来、华国锋、赵紫阳、李鹏、朱镕基。

现任国务院总理是温家宝,副总理是黄菊、吴仪(女)、曾培炎、回良玉(回族),国务委员有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女)。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现任国务院秘书长为华建敏(兼)。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体育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和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和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军委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没有届数限制。

中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3日选举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胡锦涛主席的提名,经过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为,副主席:郭伯雄、曹刚川、徐才厚;委员:梁光烈、李继耐、廖锡龙、陈炳德、乔清晨、张定发、靖志远。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最高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有三项:第一,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服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第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予以撤消,并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第三,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使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种司法解释在全国必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工作概况

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196件,同比上升9.34%。其中审结危害国家安全、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毒品、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445件,上升11.25%;重大民事案件568件,诉讼标的金额104.4亿元;各类重大知识产权案件77件;各类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62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跨地区重大民事执行案件的协调,共办理此类案件210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共办结各类案件7940549件,上升0.85%,诉讼标的金额10597.96亿元。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罪犯844717人,分别上升6.17%和10%;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1050件,判处罪犯1296人;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4277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193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178人;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上升1.31%,诉讼标的金额6530亿元;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529件,上升28.28%;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3393件,上升38.04%;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上升3.81%;国家赔偿案件2991件,涉及赔偿金额3751万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执结2036717件,执行标的金额3120亿元。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及15件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28件。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其中涉诉信访19695件(人)次。

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10107件,下降18.15%,审结9949件。2005年,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66732人次,共缓、减、免交诉讼费12.65亿元,上升16.24%。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最高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等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起诉;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涉,开展有关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的工作概况

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诉95080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和9.6%。加大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1193人,提起公诉24950人,比上年分别上升3.8%和12.5%。全年共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诉8646人。依照法律规定,对29334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措施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14939名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决定不予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在立案监督中,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737件。

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9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65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2757件;对一些案件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192件。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个诉讼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到2005年的271人次。

围绕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以下工作:建立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了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报备、报批制度;规范了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完善了刑事赔偿的确认程序;进一步深化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在人民大会堂前合影的人大代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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